一、機關招標文件規定:
1、本案招標資格為:合法登記設立之廠商。
2、補充投標須知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以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投標,經本處審核合格,並於94.08.25予以決標該廠商。
三、決標後依本處採購投標須知第64條規定:廠商須提出上開經濟部公司執照正本供本處核對,得標廠商未能依規定提出上揭文件正本,並表示:因該公司92.08.11辦理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時,其公司執照業經商管處收回,故無法提出正本核對,另該公司於今(94.08.30)日向商管處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書1份。
四.請問:投標廠商所附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文件是否有效,核對正本時可否准予廠商所提公司證明文件以資核對?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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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因應勞退新制,本局辦理公設民營機構及方案委託內提供專業服務費用等金額之契約變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303980號函釋,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請問:
一、本局是否仍需辦理議價程序?二、如採購金額已達查核以上,是否仍需報上級派員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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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於核派開標主持人簽中,經簽奉核准由A君主持,並已發核派函通知完妥,因A君開標當日恰有要公,臨時未能出席,故改由B君主持開標。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規定:「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請指教前述事由適否?其依據何在? 三、另外,若經A君以口頭或書面表示其已經首長之授權,准予改由B君主持,並於簽中敘明或將書面授權附於後,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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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度XX維護合約預算為1,104,000元,1至5月(A廠商)已執行5*75,750=378,750元,6至8月(B廠商)已執行3*85,570=256,710元,現因廠商於94.8.19主動來函將於94.8.31終止合約,為免造成清潔工作停擺影響為民服務品質,請惠予解釋是否試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抑或應按照公開招標程序進行招標?
二、若需依按照公開招標程序辦理,招標期間可否先以短期採購清潔勞務之方式請廠商進場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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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採購案驗收不合格,逾期天數應自驗收當日起算或次日起算?其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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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專業服務之評選,其評選優勝廠商或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之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如招標文件未規得採行協商措施,於評定優勝廠商後,在雙方合意下,依評選委員建議事項,與優勝廠商簽訂協議書,並納入契約內執行,惟是否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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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制服採購,未達公告金額,是否可比照工程及勞務採購,「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因時間緊迫,是否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是否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關於評選委員是否一定要有學者專家出席?相關法源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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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以序位法評比最有利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是否評比項目之子項一定要有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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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是否應於成立評選委員會時一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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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補助團體辦理採購,因補助金額已佔採購金額百分之百,本處可否以本機關代碼代該團體於工程會採購網站刊登公告,並在公告上註明係代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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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十二、(一)1(3):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投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憑該憑據附入投標文件參與投標,亦得於開標主持人詢問時交付該憑據。請問廠商是否得向本機關出納繳交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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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已取消印模單規定,決標後簽訂契約時之廠商大小章,是否需要與投標文件大小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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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廠商需「與採購機關無法律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之情事者」,是否不當限制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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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中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本處管線工程大部分材料皆為自供料,若採行委外設計監造案,其費用計算之分母是否須包括自供料之材料費。
二、本處管線工程自供料之材料費約為施工預算之百分之四十,可否視為第十七條建造費用中之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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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包含: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2.基本設計、細部設計。3.協辦招標及決標。4.施工監造。5.其他服務。
二、複查「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3條,機關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可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前項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契約未規定者,不得另為任何給付。
三、XX技術顧問服務費,當時編列精神,其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履約監造等兩項,係採(非建築物)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考量環境改善工作,在整體期程中,尚須廠商辦理其他技術服務(包含竣工圖繪製、社區說明會協辦、審查出席費、基地測量費、各式報告編製費等),故另編XX萬元之其他服務費;該編列方式是否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條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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