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應勞退新制,本局辦理公設民營機構及方案委託內提供專業服務費用等金額之契約變更,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8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400303980號函釋,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請問:
一、本局是否仍需辦理議價程序?二、如採購金額已達查核以上,是否仍需報上級派員監辦?
一、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一覽表補充附記三:「所衍生新增項目之單價應經甲乙雙方議定」規定,本案契約變更涉新增項目部分應辦理議價。另依工程會88年6月23日工程企字第8808150號函釋示,採用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供應之標的,如確屬獨家供應且無法以議價方式辦理者,得免經議價程序。
二、若本案符合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一覽表第三、七、八項監辦規定,則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