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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10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
提問內容:
一、事務採購人員可否擔任公開評選之評分委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二、評選委員是否可於投標廠商文件審查完後,直接參加評選說明會、擔任評分工作即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 三、開標會場,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列之辦理開標人員、評選委員及投標廠商外,可否讓人列席(例如家長代表)?如可列席,對於列席者在現場有無一些適當的規範?
提問日期:
09409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敘明,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之採購案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外,工作小組是否應在初審報告中,寫出對受評廠商之初步評比分數呢?
提問日期:
09409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主辦之巨額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以下簡稱A廠商)擬以某外商臺灣營業所(以下簡稱B廠商)為其保證廠商。 1、B廠商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2、 B廠商本身不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之規定,而B廠商係依補充投標須知第貳節之一/二/(二)/4及同節三/(一)/2/(2)之規定,準用其外國總公司(以下簡稱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請問: 1、B廠商係準用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補充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並無C廠商之連帶保證,B廠商是否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理由為何? 2、如B廠商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是否可在增加其他保證條件下,例如C廠商之連帶保證,始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增加其他保證條件可為何? 3、C廠商之連帶保證是否涉及境外管轄權之問題?如A、B廠商發生履約不能時,C廠商又拒不履約時,應如何處理? 4、又本採購案已於今年2月順利決標,A廠商依規定於決標後30日期限內,以銀行開發之連帶保證書繳納該標之履約保證金並簽約完成。而A廠商方於本(9)月提出保證廠商之申請,如B廠商符合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之條件,惟已過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期限,是否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提問日期:
0940926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廠商依投標須知提送之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如僅蓋查覆單位章,而無承辦人員章時,於開標時依投標須知第37點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表示係因發出單位漏章,要求機關同意於期限內持正本至查覆單位補蓋承辦人員章後提送招標機關,機關是否可接受?此情形是否屬補正?
提問日期:
09409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國語實小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海外表演,於契約中規定支付廠商預付款,請問廠商可否以即期支票為還款保證?是否一定要求廠商提供還款保證?
提問日期:
09409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麗湖國小
提問內容:
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經評審後議價後決標,該決標廠商為一分公司,決標後才發現該公司另一分公司遭提報不良廠商,是否應撤銷決標?若撤銷決標是否應沒收押標金?另履約保證金該如何處理?
提問日期:
094091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提問內容:
一、本案廠商交貨時已逾契約所訂之交貨期限,該案之驗收方式定為將交貨數量清點無誤後,抽樣電池交公正單位依契約規格書檢驗,依據檢驗報告判定驗收,但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之規定,依據契約規定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完成後複驗,請問公正單位之檢驗作業期(含改善後之複檢驗)與甲方相關文書作業之時間,是否不計入乙方逾期日數內?其依據是否為府頒財物契約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有關送驗樣品,可否返還之問題:本次送驗之電池樣品,經公正單位檢測後與契約規格不符,乙方以書面方式向甲方表示:為利改善作業,且質疑檢驗結果等理由,要求將送驗之樣品歸還。本隊考量該送驗之不合格樣品可能具有日後相關佐證之用途,可否同意乙方之請求?
提問日期:
09409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提問內容:
本機關辦理招標作業,共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於資格審查時發現有2家廠商之有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關聯,請問開標程序是否繼續?或須以未達3家合格廠商因素宣佈流標或廢標?
提問日期:
09409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辦理「XX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工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准用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目前已完成招標文件草稿,正準備召開評選委員會審議招標文件,然後再上網公告,現有民意代表要求提供:招標規劃方向?及相關專業資格有何設定?原因為何?請教是否可提供該案之資格。
提問日期:
0940913
提問機關:
大同區公所
提問內容:
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分兩批辦理,每單批採購之額外項金額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兩批採購額外項金額合計則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因這兩批額外項部份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是否應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若仍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逕洽原立約廠商以電子方式採購,是否屬分批辦理之定義?
提問日期:
09409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提問內容:
一、測量大隊與重劃大隊於9/6合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測量大隊於8/30之勞務採購因廠商資格不符,以致廢標。請問現在應以第二次公告公開招標還是以總隊之名義以第一次公告公開招標? 二、重劃大隊之採購招標案因屬專業性質之案件,比照工務局之做法,由業務課招標。是否應照採購法第95條由秘書室辦理?
提問日期:
09409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地政處
提問內容:
本處原與廠商簽訂之契約,因本處所屬單位組織變更,欲將該契約執行權利移交由本處所屬土地開發總隊,是否可以由本處以發函方式,通知廠商變更契約之甲方立約人?
提問日期:
09409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提問內容:
出國旅遊,將採單價決標方式,本公所編列預算70萬,並由出遊人員自付額約20萬,請問本案於招標公告上之預算金額應為多少?
提問日期:
09409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 茲採購案若採分段開標,有1家已審查規格不符,惟距價格標尚需1個月,有無函示或釋例需將資格、規格之審查結果應於何時通知之案例。
提問日期:
09408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本局如採準用最有利標、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之方式辦理,依照規定,評選之優勝廠商不以一家為限,並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優先議價,洽減次數不得逾6次,依底價者則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未採協商措施者則予以廢標。另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之訂定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逐項編列,其訂定之時機,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一、依上述規定,如果評選優勝廠商為3家,每家均提供其投標之價格,而彼此價格落差甚大,則於與第1家優勝廠商議價前,其底價之訂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底價之訂定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等資料逐項編列,須否參考此3家廠商所提報之市場行情編列?或參考第1家優勝廠商提報價格即可?或者3家之價格均須參考? 二、如果第1家廠商廢標,與第2家議價前是否又須重定底價?與第1家議價底價是否可不同?又如果各家報價落差甚大,於第1次議價前須參考3家報價訂定,而第1家優勝廠商並非以報價低優勝而係以產品佳優勝,則如此訂定價格會否失去最有利標之精神?或不盡公平之現象?有否對差距太大之報價矯正措施之相關規定?所謂廢標係指3家均無法定時才是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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