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為變賣案,分為北六區及南六區招標,得標者分別為不同廠商,負責人亦不同,惟至環保局辦理簽約事宜者為同一人,經查兩家廠商地址為同號但不同層樓,不知是否有所影響?
二、另外,市府環保局制式的開標紀錄中「審標結果」及「決標原則」仍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是否可沿用?或者是劃掉,改為「依補充投標須知第八項」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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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辦理94年度XX採購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如辦理95年度XX採購,可否依照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一年,若可,則契約變更有無一定格式可否提供範本參考。
二、本案刊登公告之採購金額2,228,476元,預算金額1,179,238元,原契約金額1,175,739元,若與廠商簽訂續約,因業務需要須增加新項目及數量,而其增加後之總價金額超過原契約金額(94年度契約),但未超過95年度預算金額1,203,902元,其是否可以新增,有否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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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務採購人員可否擔任公開評選之評分委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二、評選委員是否可於投標廠商文件審查完後,直接參加評選說明會、擔任評分工作即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
三、開標會場,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列之辦理開標人員、評選委員及投標廠商外,可否讓人列席(例如家長代表)?如可列席,對於列席者在現場有無一些適當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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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敘明,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之採購案名稱、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等事項外,工作小組是否應在初審報告中,寫出對受評廠商之初步評比分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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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主辦之巨額工程採購案,得標廠商(以下簡稱A廠商)擬以某外商臺灣營業所(以下簡稱B廠商)為其保證廠商。
1、B廠商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
2、 B廠商本身不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之規定,而B廠商係依補充投標須知第貳節之一/二/(二)/4及同節三/(一)/2/(2)之規定,準用其外國總公司(以下簡稱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請問:
1、B廠商係準用C廠商之財力與工程實績,方符合補充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並無C廠商之連帶保證,B廠商是否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理由為何?
2、如B廠商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是否可在增加其他保證條件下,例如C廠商之連帶保證,始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增加其他保證條件可為何?
3、C廠商之連帶保證是否涉及境外管轄權之問題?如A、B廠商發生履約不能時,C廠商又拒不履約時,應如何處理?
4、又本採購案已於今年2月順利決標,A廠商依規定於決標後30日期限內,以銀行開發之連帶保證書繳納該標之履約保證金並簽約完成。而A廠商方於本(9)月提出保證廠商之申請,如B廠商符合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之條件,惟已過繳納履約保證金之期限,是否仍得為A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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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依投標須知提送之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如僅蓋查覆單位章,而無承辦人員章時,於開標時依投標須知第37點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表示係因發出單位漏章,要求機關同意於期限內持正本至查覆單位補蓋承辦人員章後提送招標機關,機關是否可接受?此情形是否屬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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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海外表演,於契約中規定支付廠商預付款,請問廠商可否以即期支票為還款保證?是否一定要求廠商提供還款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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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未達公告金額的招標,經評審後議價後決標,該決標廠商為一分公司,決標後才發現該公司另一分公司遭提報不良廠商,是否應撤銷決標?若撤銷決標是否應沒收押標金?另履約保證金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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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廠商交貨時已逾契約所訂之交貨期限,該案之驗收方式定為將交貨數量清點無誤後,抽樣電池交公正單位依契約規格書檢驗,依據檢驗報告判定驗收,但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之規定,依據契約規定要求廠商限期改善完成後複驗,請問公正單位之檢驗作業期(含改善後之複檢驗)與甲方相關文書作業之時間,是否不計入乙方逾期日數內?其依據是否為府頒財物契約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有關送驗樣品,可否返還之問題:本次送驗之電池樣品,經公正單位檢測後與契約規格不符,乙方以書面方式向甲方表示:為利改善作業,且質疑檢驗結果等理由,要求將送驗之樣品歸還。本隊考量該送驗之不合格樣品可能具有日後相關佐證之用途,可否同意乙方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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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辦理招標作業,共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於資格審查時發現有2家廠商之有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關聯,請問開標程序是否繼續?或須以未達3家合格廠商因素宣佈流標或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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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XX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工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准用最有利標」方式招標,目前已完成招標文件草稿,正準備召開評選委員會審議招標文件,然後再上網公告,現有民意代表要求提供:招標規劃方向?及相關專業資格有何設定?原因為何?請教是否可提供該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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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案件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分兩批辦理,每單批採購之額外項金額皆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兩批採購額外項金額合計則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因這兩批額外項部份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是否應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若仍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逕洽原立約廠商以電子方式採購,是否屬分批辦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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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量大隊與重劃大隊於9/6合併為土地開發總隊,測量大隊於8/30之勞務採購因廠商資格不符,以致廢標。請問現在應以第二次公告公開招標還是以總隊之名義以第一次公告公開招標?
二、重劃大隊之採購招標案因屬專業性質之案件,比照工務局之做法,由業務課招標。是否應照採購法第95條由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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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原與廠商簽訂之契約,因本處所屬單位組織變更,欲將該契約執行權利移交由本處所屬土地開發總隊,是否可以由本處以發函方式,通知廠商變更契約之甲方立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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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遊,將採單價決標方式,本公所編列預算70萬,並由出遊人員自付額約20萬,請問本案於招標公告上之預算金額應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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