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依投標須知提送之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如僅蓋查覆單位章,而無承辦人員章時,於開標時依投標須知第37點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表示係因發出單位漏章,要求機關同意於期限內持正本至查覆單位補蓋承辦人員章後提送招標機關,機關是否可接受?此情形是否屬補正?
一、依本府94.8.4府工三字第09419980200號函頒規定:「本府機關辦理政府採購,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文件」,並於說明五要求機關於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機關加註是項規定,以避免廠商疏忽引起爭議,增加採購效率。復依補充投標須知:「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二、本府94.5.5函頒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26點:「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亦不允許依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