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首頁\採購事務\ Q&A 友善列印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此為一變賣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規定? 答覆內容: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解釋函所述,「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以杜爭議」,請逕上網查詢。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