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務採購人員可否擔任公開評選之評分委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
二、評選委員是否可於投標廠商文件審查完後,直接參加評選說明會、擔任評分工作即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
三、開標會場,除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所列之辦理開標人員、評選委員及投標廠商外,可否讓人列席(例如家長代表)?如可列席,對於列席者在現場有無一些適當的規範?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無採購人員不得為評選委員之規定;惟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故本案之評選承辦人員,應為協助評選,不宜兼任評選委員。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任務如下:1.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2.辦理廠商評選。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準此,評選委員不參予廠商資格文件審查。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第2項、第3項及第4項:「本委員會開會時,機關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前二項協助評選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及第二項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依前述規定經委員會主動邀請者可列席,並以委員會賦予職權為限,同時仍應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3條「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請貴單位參酌。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