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9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有關委託技術服務,設計單位未依契約第八條第17款約定於每月5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是否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扣除懲罰性違約金?
答覆內容:
1.依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13條之1第6款規定:「除廠商未依第7條第1款約定期限完成各階段工作,依第13條第1款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其餘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者,其懲罰性違約金,除權責分工表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逾期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仟元),並由機關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是以,屬第7條第1款以外契約約定工作,如未依約定期限完成者,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辦理。
2.所詢「有關委託技術服務,設計單位未依契約第八條第17款約定於每月5日前向機關提送工作月報,是否依契約第13條之1第6款扣除懲罰性違約金?」倘個案契約未另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則依前開規定辦理。
答覆人:
張家翔
電話:
02-27208889#1057
電子郵件:
ar1930@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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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