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7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因承包商不履行保固責任,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將該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代表人與本處簽訂契約時之負責人不同,請問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資料時應登錄現在之負責人亦或與本處簽約時合約上之負責人。
答覆內容:
廠商於履約期間若有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公司負責人等事宜,應通知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事宜。本案經 貴處查察發現廠商負責人已變更,則應於刊登時登錄該公司正確之負責人。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