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提問內容:
採購諮詢小組您好: 本機關於辦理採購時遇有下列問題,懇請您撥空回答,感激不盡。 依中央信託局96年度電腦軟體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招標案號:LP5-950051及LP5-950051-1)五、(三)之規定:「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100 萬元,得洽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包括交貨地點、交貨期限、批次、免費安裝、教育訓練(場地由機關提供)或價格折扣等)。……」。 問題:若本機關欲依上述條文洽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其辦理程序應為何?可否僅由採購單位洽詢數家立約商依所能提供優惠條件擇優採購?抑或須依公開方式邀數家立約商議定優惠條件,並派員兼辦?
答覆內容:
一、本案採購若選擇集中採購共同供應方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更為公開透明,避免外界質疑私相授受之情形,並加強訂約機關之履約管理責任,自96年4月27日起,倘訂購金額超過10萬元者,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先行勾填擇定廠商下訂之理由並經簽准後,據以下訂,以預為因應,建請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4 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9250號函(本府96年4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751700號函諒達)。
二、目前機關洽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提供優惠條件之辦理程序並無相關規定,建議 貴處可自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倘在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前,如擬依公開方式邀數家立約商議定優惠條件,並派員監辦,因對機關更為有利,尚無不可。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