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8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府契約範本第六章違約處理 第四十八條(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採購案金額少(10幾萬),1.可否將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提高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間,最高金額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2.或有其他規定。請釋疑?
答覆內容:
一、依採購契約要項第45點規定:
「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擇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載明於契約,並訂明扣抵方式:
(一)定額。
(二)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前項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基此,機關可視採購案件特性,於契約中明訂逾期違約金之扣罰方式。
二、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44700號函之「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文件,有針對廠商違約金訂定之相關建議,可逕上該會網頁參酌。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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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