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局97年度資訊設備維護案,其預算及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但今年本局預算書之電腦及周邊設備維護費之預算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請問,本案採購應以公告金額或未達公告金額之相關程序辦理招標與決標?
2.因本案急需於3月初辦理招標事宜,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撥空儘速答覆.
3.提問人因於3.3-3.28至南港文官培訓所參加基礎訓練,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連絡代理人:侯分析師倩伶 電話:27208889轉1503 e-mail:ga_houmi926@mail.taipei.gov.tw 或 林股長淑琴 電話:27256859 e-mail:ga_jea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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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局目前辦理「檔案回溯建檔委外」採購案。案件性質概述如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50萬元(預計及採購金額均為550萬元)(係業務單位預估總數55萬件,每件單價預估10元編列)屬「勞務採購」。採「單價決標」方式辦理,每月依實際承作數量,按契約單價結算,採分批交貨(預估第1個月完成6萬件,後7個月每個月完成7萬件)、分批驗收及分批付款(共8期),全部總價不得逾預算金額,履約標的完成或總價達預算金額時即表示本案契約完成。
今有下列二點「疑問」,請問如此敘述有否違反採購法精神?
一、業務單位自訂罰則為:
1. 本局每月統計1次查核檢驗結果,其容許錯誤率為查核總件數的百分之5,若超過百分之5,每超過百分之1,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2計罰。
2. 廠商建檔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因建檔作業之疏忽、不當而導致其他任何資料之錯誤、瑕疵或消失者,應負補正或回復之責,並應於7個工作日內補正或回復完成;否則,每逾1日,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1計罰,罰款總額以當月實作件數總價之20%為上限。
二、底價採「每件單價」方式訂定,算至小數點第2位(係以數量約55萬件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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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局進行ISMS招標案.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在招標RFP上載明評選委員會時, 廠商簡報20分鐘, 詢答20分鐘.
2. 因之前誤判, 會議室只訂上午, 而下午被別的機關訂走了.(訂3/6日上午開會)
3. 評選委員5人, 外聘2人, 外聘委員已有1人確定開會當天下午有事.
想請問, 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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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內遊樂園門票〈如:六福村、劍湖山等〉,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獨家供應......,與遊樂區廠商辦理議價方式辦理?另底價訂定,因廠商報價確實比其公告在網頁之單價、其餘網站可搜尋到之單價及鄰近學校之報價相同,可否以上述理由一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不訂定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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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務採購設備之金額係以預算金額或預計金額做為是否招標之依據,例如顯微鏡預算金額為102000元,但因產品降價,約60000元可購得,需不需要辦理招標程序,或直接採購即可,另將其剩餘款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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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釋: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請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報請本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其中「採購業務人員」之意涵究竟為何?又「主管」之層級範圍係指為何,敬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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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委託經營案件係採異質採購最高標辦理,惟使用最有利標招決標前置作業系統,於招標公告時,系統自動設定決標方式為最有利標,與是項案件以權利金標價最高決標方式不符,為避免招標衍生爭議,請問可否於本處上網後協助將系統公告更正為最高標或有其他替代方式以符規定,惠請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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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第參、一項,「統包工程採購案件,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是否表示符合上述情形之統包工程採購案(採購金額二仟餘萬元),不必依最有利標方式決標辦理,而改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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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承辦97年全國身障運動會 97年5月於花蓮舉行4天3夜
有關住宿部分 費用約120萬 因考量花蓮地區交通之便利性 需分至各個比賽會場 擬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 依採購法22條1項11款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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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有關開標決標執行疑義︰
1、三家廠商資格審查均合格,開價格標時二家廠商A.B未到場,C廠商可否於第一次減價時書明┌願以底價承攬┘。如該廠商是報價最低廠商,只有一家廠商到場,減價是優先減價還是第一次減價,優先減價可否書明┌願以底價承攬┘。
2、在第一次減價時,尚未公佈廠商減價金額,A廠商遲到,可否審查授權書合格後,參加第一次減價。
3、因遲到未參加前一次(如第一次〕減價,可否參加第二次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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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目前辦理「活化校園空間整修工程」,預算金額共4499461元,其中工程施工費為2,084,316元,設備購置費為2,198,400元,以下幾個問題惠請釋疑:
一、該項工程之招標採購可否分成「工程」及「財物」採二次招標,如需併在一起招標,應以何種採購類別為主?
二、如果本案以金額大之財物類招標,又如何顧及工程品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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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話務中心與家樂利公司目前所訂電話勞務契約:每月通數為50,000通;值機人力25-31位;管理人力4位,承攬金每月150萬元.契約期限至97年12月.招標文件沒有載明後續擴充之需求.
現如擴充通數及人力為:每月通數為100,000通;值機人力44-54位;管理人力6位.請問可否以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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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辦理「鄰里道路維護工程」(開口合約)契約到期後,因道路零星修繕需要,辦理後續擴充至下個契約簽訂為止。
問題:
1.後續擴充部分承包商可否逕行表示放棄,後續擴充之性質屬主合約之延長或另一合約,相關權利及義務是否比照主合約,與同一合約分階段部分驗收使用之性質差異性為何?
2.後續擴充可否另訂定履約保證金,交付之時間點為主合約簽訂時或後續擴充開始時。
3.後續擴充驗收程序可以另行訂立程序或比照主合約,合約規模是否累計計算或後續擴充可單獨計算,以訂定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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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購買公共藝術成品含現場裝置是屬於財物採購還是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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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一)…品管人員擔任監工人;每一標案最低人數規定…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應為專任)。
二、本處辦理某工程案,總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但該工程因施作內容與性質不同,拆成兩個標案辦理,其監造單位是否仍應依上述規定,每各分案至少派一位專任之品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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