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7年度專科教室環境改善工程標案,112年4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2008608號來函,查有廠商及其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據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本校業於112年5月31日及112年6月19日以雙掛號依函示向該等違法之廠商追討押標金,部分廠商已繳回押標金唯誠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范維禎拒不回應,經向該公司所管轄的新北市地方法院申請強制支付,該院回函此案係因公法所產生之爭議不屬於民事支付命令的範疇,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示辦理,但因該函示說明的方式已經多方管道追討,因廠商皆未回覆,目前不知後續追繳的方式應當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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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本機關與廠商已簽訂契約,契約金額為美金52,311.4元,今擬新增一項目並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金額為美金3,532元(以匯率1:33計算,約新臺幣116,556元),係屬小額採購,該新增項目得否直接適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之核准規定,即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即可?或者是新增項目就須辦理議價?
又,如新增項目即須辦理議價,其適用法條為何?尚祈釋疑,謝謝
本機關於網路查找之得逕依第5條之佐證資料:
1.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60046617&_csrf=32aa101b-3e76-4d16-bde8-42f0c5621373)
2.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採購監辦實用手冊"Chapter 2第四章(https://www.ethics.ntpc.gov.tw/home.jsp?id=8776589f27d974f8)
3.劉律師撰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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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契約是否需要物調
2.土木包工業限額之認定是預算金額?還是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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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有三家廠商投標,開標後三家廠商標價皆相同,且皆進入底價均得為決標對象,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規定,請三家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惟三家廠商皆表示無法減價並於投標書書明無法減價,請問此情形可否視為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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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有一案學生出團新加坡訓練案,已履約完成,但契約規定廠商幫學生保旅遊平安險,廠商保旅遊責任險,保障的額度相同,但險種不同,這樣是否要扣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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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為勞務採購資訊系統設計案,原約規範之後續擴充條件為「一、為確保品質及考量技術經驗累積不易,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後續充擴金額為300萬元整,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二、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項目單價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非服務增修為項目,應另訂契約內容,辦理相關議價程序。」。
二、本案原約之履約期限已屆滿 (112年3月25日),已完成驗收程序且經驗收合格(112年6月28日),倘本案因政策需求須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之履約期間訂定為「決標次日起1年內」,例如決標日(6月30日),自7月1日起1年內簽訂契約,敬請協助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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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作項目含勞務及工程部分,因勞務佔比較高,故以勞務契約辦理招標訂約,並採總包價法。請問其中工程部分,能否參酌工程契約總包價法精神:「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逾3%時,契約價金部增減,逾3%部分,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加逾30%ˊ之部分得調整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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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北市鄰里交通改善工程案為開口契約,該工程案部分分案通知有逾期情形,廠商於分案逾期前提出工期檢討申請,惟廠商提送佐證資料未依契約權責分工表規定於45天內提送,是否可採用契約第18條規定,計算佐證資料未依期限提送之罰款?另上述工期檢討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機關處理期限應於2個月內回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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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計畫之執行涉及跨年度,明年預算尚未通過
是否可以今年起一個設計建造的標案,但付款條件明訂有執行才付錢,
未來廠商若有協助監造,用113年的預算去支付監造的錢?
預期112年度支付90%規劃設計費用(112年預算)
113年支付10%規劃設計費用+監造設計費用(2項費用為新增預算尚未通過)
如果可以,本標案辦理決標時與一般情況是否有別?
是否需要辦理保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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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先進您好
本處有一個消防設備檢測勞務維護案
去年9月到期
第一次後擴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
第二次後擴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去年剩餘款沒保留
結果因為今年度預算沒控制好
112年2月就超出後續擴充金額
但有發文通知廠商只做到112年2月28日
本案目前預計本周6/1驗收
依工程會90年09月07日發文字號:(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函示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為容納超出後續擴充金額之維護保養數量
請問:
1.本勞務採購案可於驗收前辨理契約變更嗎
2逾後擴金額但未超過採購金額可否辦理契約變更
敬請貴局賜請釋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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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標案,公告金額以上(168萬),採公開招標,第一次公告有3家投標,惟有兩家在商業登記地址相同,本校以疑有違 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不予開標,致採購程序無法進行,主持人宣布廢標。請問這兩家廠商後續還能再投標本標案(第二次公告)嗎?本機關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抑或是有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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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辦理「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12年度基層建設人員出國考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疑異:
請問:本案契約價金「每人固定金額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整,預估人數上限41人,總金額上限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以實際參加人數結算付款。」通知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10%即112750元,廠商主張本案出發人數預估18人,應繳納18×27500×10%=49500元。
本所擬辦:
(一)112年4月14日決標,廠商應於15日內即112年5月1日前訂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112750元;俟後依實際參加人數18人辦理契約變更,並依契約第11條「保證金(十五)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 100萬 ]元以上;□訂約總價[ 20% ]起,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退還差額保證金(112750-49500=63250元)。是否適妥?
(二)廠商主張先繳納112750元再退還差額,流程繁鎖,希望訂約時只繳納49500元即可,但於法無據,本所擬仍維持(一)作法。
以上詢問,感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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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契約條文設計上有疑問,採購契約要項45點:「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而本人在查找資料時,發現在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第17條,其中逾期違約金以「時」為單位計算;請問採購契約要項中所列事項,業務單位能否對於考量個案條件對契約條文進行修改?又若以「月」計算逾期違約金是否違反採購契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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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公開取得企劃書之評選案(固定價格,價格納入評比),最符合需求廠商服務建議書報價金額約為固定價格91%,是否可以廠商報價決標?或採議約方式以固定金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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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購案標餘款剩約14萬,如果相同標的需再次招標,可以直接逕洽廠商或一定要再起1次標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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