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有三家廠商投標,開標後三家廠商標價皆相同,且皆進入底價均得為決標對象,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規定,請三家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惟三家廠商皆表示無法減價並於投標書書明無法減價,請問此情形可否視為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一、本府投標須知範本依政府採購法第62條第2項規定,於第61點第6款載明,機關辦理最低標時,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二、本案再1次比減價後,3家廠商皆於投標書明載明無法減價,屬前揭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之情形,由開標主持人辦理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