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9月05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本校有一案學生出團新加坡訓練案,已履約完成,但契約規定廠商幫學生保旅遊平安險,廠商保旅遊責任險,保障的額度相同,但險種不同,這樣是否要扣罰金?
答覆內容:
依勞務契約範本第12條第1款規定,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約定,有關是否扣罰違約金一節,請貴校查察本案契約相關罰則,依權責妥處。另依勞務契約範本第12條第7款約定,倘有瑕疵不能改正(例如已履約完或毋須再投保)者,機關得辦理減少契約價金事宜,該減少契約價金之方式請參考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398000號函請參酌)
答覆人:
張雅蓉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