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9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1.勞務契約是否需要物調 2.土木包工業限額之認定是預算金額?還是採購金額?
答覆內容:
1.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決定履約期間是否須辦理物價調整。
2.依內政部97年1月21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0035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說明三略以:「按營造業承攬工程有無超出其承攬造價限額,仍應以其契約金額為認定基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投標須知範本第67點載明「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供機關勾選,爰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規定:「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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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