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問1:「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保留決標執行疑義?
(一)按本府投標需知(97年07月15日府工採字第09730232300號函頒修)第十三條規定,「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80%,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
(二)按工程會89.8.17工程企字第89022184號函規定,略以「…審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另按本府「投標書」說明「廠商報價有效其至預定決標日(招標公告會寫一般為開標日,以價格標為例),無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書面主張該報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
(三)請問,如機關依前述規定辦理保留決標(例如保留最低標、次低標及次次低標),被保留標價之廠商是否得按「投標書」主張機關既然無法於預計決標日決標,以書面表示該投標標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不同意被機關保留標價(另請問該主張應於投標時一併載明或開於開標時主張?),如是,機關如何執行保留決標程序?
二、提問2:機關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及評選辦法」辦理技術服務案,如有該辦法中「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等情形(如第18、19、24、25等),得否按採購法22-1-4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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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保留決標執行疑義?
(一)按本府投標需知(97年07月15日府工採字第09730232300號函頒修)第十三條規定,「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且低於各有效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80%,機關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
(二)按工程會89.8.17工程企字第89022184號函規定略以「…審酌決定全部或部分保留,…」;另按本府「投標書」說明「廠商報價有效其至預定決標日(招標公告會寫一般為開標日,以價格標為例),無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書面主張該報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
(三)請問,如機關辦理保留決標(例如保留最低標、次低標及次次低標),被保留標價之廠商是否得按「投標書」主張該標價逾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不同意被機關保留標價(另請問該主張應於投標時一併載明或開於開標時主張?),如是,機關如何執行保留決標程序?
二、機關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計費及評選辦法」辦理技術服務案,如有該辦法中「得核實另給付服務費或與廠商另行議定」等情形(如第18、19、24、25等),得否按採購法22-1-4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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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契約附有延長契約條款,在延長契約期間,若有廠商提出工程物價調整時,其基準點係以簽訂契日期或以延長契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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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小學部及幼稚園畢業紀念冊採購,因為都是製作畢業紀念冊因此合併採購,但經多次招標後仍無廠商投標。如仍無法辦理將會影響到該屆學生畢業紀念冊之製作。經詢問廠商皆表明現在專業分工,拍攝小學部和幼稚園的化妝和沙龍照都已經分工了,沒有廠商有意願同時承接小學部和幼稚園的畢業紀念冊。可否分開採購?要根據採購法哪一條款辦理?如何在不違反採購法的情形下能夠,盡速辦理畢業紀念冊採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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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之估驗計價、工程尾款應檢附哪些資料、應辦事項之疑義?(本案係營造公司諮詢疑義,提供本府各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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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本廠簽約之廠商(合約期限為97年4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被其他機關刋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1年(自97年5月29日至98年5月28日),請問有關本廠與該廠商之合約履行是否會有爭議?敬祝業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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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氫氧化鈉等化學品採購案承商(與本廠合約期限為97年4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被中央造幣廠刋登公告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期間自97年5月28日至98年5月28日,請問本廠與該廠商合約是否涉及履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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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委託設計監造案,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規定,監造服務履約期限:…二、工程驗收合格後十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2份。目前本校工程早已驗收合格,但本校委託之設計監造單位卻遲了281天才將監造報告書及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送交本校。請問本校是否可依此條文,認定其監造服務期限逾期281日曆天,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服務費用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若不能如此計算,又該如何計算這個部分之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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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所辦理採購1案,其公告資料上載明「廠商資格摘要:營業項目印刷、廣告設計業。」請問其廠商投標資格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是否僅需具備其一條件,或兩者條件皆需具備?懇請提供意見,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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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開口式預約維護工程之契約主文第12條訂為:本工程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應」調整工程款.並將「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列為契約附件.請問上述於契約主文訂為本工程「得」,又附有該項法令規定之情況下,是否執行本條規定即解釋為「應」,或本所依契約主文第12條得視情況有調整裁量?因本所認為應據此調降工程款,但廠商不同意而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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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分局將辦理派出所建築物整修補強工程(目前建物只有中央大學會勘紀錄無正式評估報告書),於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標案前,是否需要先申請專業技師針對該建物進行鑑定評估後,再依評估報告書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或於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標案內一併要求建築師代為申請辦理?煩請提供意見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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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問題,懇請指導,謝謝:
一、說明:
(一)本校保全服務承商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前年在其他縣市和該公司
集團關係企業內互相獨立之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均投標某標案,
97.03.25起被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列拒絕往來廠商三年。
(二)本校98年度委託保全服務採購連續二次招標均無廠商投標。
(三)一般學校保全設施多只配置校長室、總務處、會計室、教具室等重
點場所。據94年市議員汪志冰統計,校園竊案猖獗。而且,制式
保全合約規定:「該室內空間有設保全設施,失竊時才談理賠。」
(四)因此,本校89年新創校,委託保全服務招標時,即將一般合約增
加許多條款,例如:「各室內空間均規畫於保全系統防護範圍內…
。」流標一次,繼續堅持,終於有現在服務之承商肯投資龐大保全
器材來投標,將本校室內空間均設磁磺、紅外線、音頻感知器等三
道防線…;且歷年續投標,續增加遠端監控數位攝錄影系統…。
二、擬辦:擬依政府採購法第廿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三條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一二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函請本校上級機
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核准本校逕邀原廠商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議價辦理98年度委託保全服務。
三、請示:上述是否可行,懇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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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預計辦理一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鑑定採購,廠商資格包含一般開業專業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另也允許土木或結構技師公會投標
請問:屆時如"結構或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或"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等任二家以上投標者,是否有採購法施行細則33條--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而不予開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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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有以下2個疑義,煩請釋疑,謝謝!
1.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已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府授工採字第○九七三○一九五一○○號函修正,但本校於97年6月以後決標之工程標案,契約中仍放入原有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府工採字第○九六三二○八二二○○號函修正之規定,本校在做物價指數調整時,應依據97年6月之新規定,或仍依據契約上所附之96年12月之舊規定即可?
2.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三、(二)計算方式:1、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其指數增減率之絕對值超過百分之0者,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0部分,於估驗完成後就估驗款中之直接工程費調整工程款。
因上述計算方式均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為計算基準,因此若承包商於當月因故未提估驗計價之請求,是否跳過未估驗計價之月份,直接以估驗日當月總指數比較開標當月總指數,例如8月決標,9月及10月可估驗卻均未提出估驗,直到11月才提出估驗,是否以11月總指數比較8月總指數來計算?
以上因承包商提出疑慮,因此在此請求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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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辦理委託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之標案,目前均依工程會所頒之注意事項規定採用公告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是否可取消投標書及價格封,僅以議價紀錄取代即可?亦或可俟議價時再請廠商填寫投標書?煩請提供意見俾利後續招標作業據以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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