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請問依台北市政府物調規定辦理物調作業時,是否需請訂約廠商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
答覆內容: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並無訂約廠商應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之規定。
二、 另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廠商分包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分包契約之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四)屬工程採購者,應載明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所簽訂之分包契約是否有物價指數調整,及其約定情形。」爰依前揭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67條辦理之工程採購,機關應注意分包契約是否有物價指數調整,及其約定情形。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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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