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轉貼自科務信箱)
茲有採購疑問如下,敬請 貴局釋示:
一.採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招標,標價納入評審,因廠商報價已納入企劃書內,後續議價時,
廠商是否仍必須重新開立報價單,或是可以直接以內含報價之企劃書為報價?
二.旅遊採購時,資格審查時,是否可以規定廠商必須出具類似"場地確認單"或”訂房確認單”之文件,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例:要去小人國及王子大飯店,規定廠商投標時要出具小人國及飯店的"場地確認單”?
一、問題一,得否另備價格封1節,得參考府頒「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24點(一)、2、(3)、b(適用及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之規定辦理,免備價格封,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給付者,應依該點(一)、2、(3)、b、(a)之規定備有投標書,投標書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後併同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投遞。
二、問題二,要求投標廠商提具"訂房確認單"之資格證明文件1節,機關於決標對象未知之前提下要求投標廠商提供該文件,是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6條公平合理原則之虞,宜請注意。
三、另請注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3月4日工程企字第09700077920號函釋示內容,如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旅遊地點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