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2月0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提問內容:
本大隊於97年度以公開評選辦理資訊系統建置案(約600萬元),目前已順利辦結,98年度系統升級預算亦有計入97年原案之後續擴充(約350萬元),擬以採購法22條7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惟現有1筆該系統研究經費(約130萬元/未計入後續擴充,但研究結果需回饋至本系統以供運用),可否敘明規格及規範併案(以採購法22條4款)由該承商委託學術單位辦理?
答覆內容:
貴大隊辦理資訊系統建置案,發現因有1筆該系統研究經費(約130萬元)未計入後續擴充範圍內,惟該經費之研究結果需回饋至原系統以供運用一節,請自行衡酌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用及認定,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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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