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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0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跟本廠簽約之廠商(合約期限為97年4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被其他機關刋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1年(自97年5月29日至98年5月28日),請問有關本廠與該廠商之合約履行是否會有爭議?敬祝業安 謝謝!
答覆內容: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依前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如本案得標廠商係於履約期間遭其他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尚不致影響契約之履行,惟如履約中有契約變更之情形,須洽原得標廠商辦理等特殊需要,則請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之規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