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建工程之建築師甄選招標作業(設計監造費10餘萬元)之文件,需準備哪些文件?又這些文件到何處可下載使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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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於我剛接採購業務,尚未有公開採購實務,而本所明年有許多採購案,部分採購作業文件之使用部分,想跟您請教,還請您幫忙,謝謝!
1.若開標時,有比價或議價情形,不只一次減價,每次減價時,廠商於投標書減價情形欄書寫時,是否每次皆需蓋用印信或章戳?
2.同上,若減價情形欄不夠書寫時,是否得於背面書寫或增張加蓋騎縫呢?
3.若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時,是否一定需要請廠商填寫制式之投標書?若不需要的話,則於辦理比價或議價時,是否應準備空白之投標書或是何種文件,請廠商填寫議價或議約內容呢?
以上問題,煩請您撥冗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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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辦公室位於水源市場大樓5樓(該大樓1、2樓為市場【已成立自治會】,3樓為自來水處工程總隊,4樓為環保局溝渠第一隊、本處2工務所、南區工程處2工務所、中正區公所,6樓為捷運局南區工程處本部,7、8樓為交通事件裁決所,9樓兵役處,10樓文化局),本大樓3樓以上各單位多為承租者,非為所有權人,依大樓管委會之登記條件需為區分所有權人,故至始未完成大樓管委會之登記事宜;惟為維持本辦公大樓(3樓以上)公共事務之運作,交通事件裁決所曾於96年2月15日召開會議協調由各單位每3年輪流辦理本大樓之事務工作及收取地下停車場停車費用,合先陳明。
本處將於100年1月1日自本局南工處接任該樓事務性之工作(管委會),本處為特別預算單位異於一般工務行政單位,可否參考福利社之作法,另行組管委會獨立於本處行政程序外,大樓事務性採購包括各辦公樓層清潔、保全、水電維修、房舍修繕等(多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預算出處均為上述各樓層單位公務預算,如改採管委會作法,可否不循本處之行政採購程序(會簽會計室、政風室)而以管委會名義逕行對外辦理採購?抑或以機工處名義代為辦理採購,不簽會計室及政風室,僅會簽管委會之財務委員(非會計人員兼任),採購單位為機工處,簽約單位改為管委會,是否可行?謹請 示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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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契約對提報竣工及進行驗收之標準認定
依上開工程之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四章4.9規定略以:若本工程因台電或「專用網路標」傳輸線路或非屬承包商之因素影響本工程設備施作時,得經工程司(台灣世曦公司)同意後辦理價購(須扣除設備之測試費用)。因上述原因,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承包商即可依規定提報竣工。
惟查契約第7條第2款規定,基於統包精神,乙方應依本工程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本系統工程,提供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功能所需之各項設施、設備、材料。承商(神通電腦公司)應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再依契約第60條規定,辦理後續「初驗與驗收」事宜。
承商表示於本工程範圍內攝影機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經試用通過後,即可依4.9規定提報竣工;另查所謂非可歸責於承商未完成之25%設備,依契約規定辦理價購(扣除安裝測試費用)。
通過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驗收次日起起計3年保固,保固期間承商應完成25%全數設備之安裝測試,並依約請領安裝測試費。有關25%之安裝測試,應要求承商於保固計畫敘明,並出具切結書。
上述承商表示意見是否可行?提報竣工是以完成所有契約項目後或是以完成電源及通訊傳輸線路引接達75%(含)以上時?竣工檢驗測試後,進入初驗及驗收,應如何認定及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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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免外線」電力引接之土木管道,承包商要求依詳細價目表「F-4台電供電管道引進」辦理計價事宜
依據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17章17.3(2)之規定:台電供電管道引進依實做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復查詳細價目表台電電源引進點每處1,278元,台電供電管道引進每處7,129元,「免外線」電力引接因無土木管道之施作,應以上述何種方式計價?
可否依17.2(8)D.之規定「…採用架空佈設纜線供電時,其費用以該施作之原則項目所含管道費用30%計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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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專用網路服務案」契約頻寬與數量認定
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詳細價目表之數量係為報價之基準,承包商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承包商申裝之數量、頻寬,提供符合規範具穩定性及安全性的網路品質,且不得拒絕」辦理。
本局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於審核機房端實際申裝數量時,發現除申裝數量維持108條外,幹線傳輸頻寬需求應在500M以下,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稱中華電信)請款項目之幹線網路傳輸項目數量108路(1G-77路、200M至700M-各1路、100M-25路)明顯不符。中華電信表示無法接受。致請款之頻寬與數量認定產生爭議
本件請款項目經監造單位(台灣世曦公司)審核確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電路頻寬及數量供裝,數量並無不符。並提出「電路租用頻寬、數量爭議建議方案」,並建議本局採用「方案2-維持原案」,以確保本案能夠順利執行,且無履約爭議,避免進入調解、仲裁、訴訟等採購糾紛處理流程。
有關上述爭議應採何種方式辦理,需求單位(犯罪預防科)若堅持依補充投標須知肆、注意事項六規定,要求中華電信仍須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標申裝之數量、頻寬,應如合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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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中心及現場設備統包工程」路側設備附掛於燈桿、號誌桿、電力桿、牆壁或其他建物時,被附掛物件進行更新、遷移或拆除時,統包契約之承商可否要求請領附掛設備(攝影機、控制箱)拆除及安裝測試費用?
依據需求計畫及補充施工規範第15章15.6.2之規定:「…為達本案需求及統包目的範圍需求之必要設備、材料或附屬裝置者,承包商應負責提供,且不得要求增加費用展延工期。」復查第1章1.2.6之規定:「錄影監視設施及管線位置經現場勘驗後,確認原設計方式或位置無法施作時得變更位置或工法;若無其它之替代方式或工法時,則扣除該項工程經費,承包商不得拒絕。」
本案雖屬統包工程,經檢視契約之工作項目及各項文件內容均未包含移位拆遷等作業項目,若因上述非可歸責於承商,造成新增之工作項目,可否依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同意增加工作項目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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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案為汰換多項監測儀器採購案,其中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經驗收發現下列問題:
一、審標
碳氫化合物監測儀器
1.原規範測定範圍:至少須含0~10、20、50ppm三段偵測範圍。
2.廠商送審型錄:廠牌Thermo 55i,preset ranges:0-5、50、500ppm,or 0-10、100、1000ppm,or 0-20、200、2000ppm,or 0-50、500、5000ppm,Group selectable at time order(廠商並註記為二、(五)、2,表示對應儀器規格)
3.判定為合格標
二、驗收
驗收時發現無法設定0~20ppm區間範圍,廠商表示送審型錄Thermo 55i所表示測定範圍,係為0-5、50、500ppm為一種型號,0-10、100、1000ppm為一種型號,0-20、200、2000ppm為一種型號,0-50、500、5000ppm為一種型號,並非所有濃度皆可設定,只能就其中一種型號使用。故驗收時發現0~20ppm區間範圍無法設定,但就儀器操作使用上,並不影響儀器功能,且廠商提供之測定範圍亦足供本單位監測使用。
請問
本項儀器採購其產品型錄與合約規範不符,應依採購法第50條或依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辦理,又儀器功能如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是否須辦理減價收受。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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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承商履約完成,經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有未符情形,機關檢討後採減價收受
該履約併有履約逾期問題,想請教每日以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部份,是應以承商報驗金額(即驗收金額)或是驗收減價收受後之實際要給付金額為基準值來計算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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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理大樓保全維護採購案,預算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原本可直接自共同供應契約下單,惟該共應契約簽約廠商眾多,擬先遴邀約5家簽約廠商,針對本所需求條件製作企劃書至本所簡報後擇最優廠商再下訂。請問下訂前之遴選委員、簡報作業程序是完全依照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或參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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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在建工程之工程契約附件「工程採購廠商投保注意事項」(採92年8月15日府工三字第09201054300號函之版本),第四點:「...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無上限」。
2.98年4月14日府工採字第09830138400號函修正之「工程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範本)修正總說明」,第五、(四)第6點:「...各投保項目之累積責任,機關不得再自行訂定為無上限」。
3.目前辦理延長保險,廠商提出異義,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應適用最新版本?亦或採原契約規定之版本"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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鈞府99年8月5日府授工採字第09930237300號函略以:本會99年度臺北市客家文化節系列活動為8月份受稽核案件,99年8月30日張慶雲委員.許峰健委員至本會稽核前述採購案,所指缺失及建議事項,本會獲益良多,惟尚未接獲稽核監督報告及受稽核機關提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之公文,因本會委外活動勞務採購案甚多,如客家文化節之採購缺失改善辦理情形,可作為類案採購借鏡,請問何時可接獲稽核監督報告及受稽核機關提報缺失改善辦理情形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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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請釋義。
1、第四條法條中所指的"補助金額"係指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金額,亦或是政府機關補助法人的總計劃金額中,用來執行單一採購的金額,例如本府補助法人200萬,該法人用於採購業務為50萬,補助金額係指何者?法條中2個補助金額否為相同意思?
2、第四條中"補助金額"若係指實際用於執行採購的金額,而非政府機關補助的總金額,例如本府補助總金額為230萬,法人用來執行採購案金額為60萬(低於公告金額),是否就不適用採購法?
3、承上述2,執行採購的金額低於公告金額,若不適用採購法,無採購法49條適用嗎?是否係指該項採購案件採購方式按照法人內部自行訂定的作業程序,無需上網公告7天,亦無須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訂定契約嗎?
4、第四條法條中,其中2個要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是否意指用"且"字連結『』中2個要項都要符合,才適用採購法,反之只符合單一要項則不適用嗎?
5、承上述,若採購案計為200萬,本府補助用於此採購案件之金額為100萬(非總補助金額),法人出資101萬,未占公告金額半數,則不適用採購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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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們想針對公務汽、機車的維修,用「開口契約」的方式與廠商長期合作,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招標(最低價決標還是用審查企劃書的方式或有其他招標方式),這中間是否還有其他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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