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案為工程採購,因契約書上有一條寫為「訂約後 15 日內(不含例假日)」,想詢問在計算這15日時,是否應將星期六計入,因為承商法務敘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不管是例假還是休息日,假別皆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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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本校午餐採購案(財物)係以最有利標/固定金額方式決標,
投標須知第陸節「投標」、四十二、(七)已載明「…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
另投標須知五十七載明「廠商之投標文件及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但經本機關依第56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另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於評選項目所報內容,除招標文件載明不符合者,不納入為評選對象外,該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載之情形,由評選/審查/評審委員會(或小組),就各評選項目或子項不符合之情形,酌予扣分或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非屬不合格標。(一)投標文件未依第陸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如廠商投標時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服務建議書,可否依上開投標須知五十七判定廠商為不合格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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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有點急)
有關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
採購案契約價金353萬6,800元整,契約變更之部分加減帳金額為9萬6,000元整(加帳48,000元、減帳48,000元)
變更項目單純為同一項僅執行內容微調,因前述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想詢問下列程序辦理方式符合監辦單位規定?
1.採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另變更項目單純,經評估後擬不辦理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抑或是要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適用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因第一次遇加減帳金額為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似乎無相關規定,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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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
113A05 113年上半年度宇宙劇場全天域數位影片租賃採購案
目前是採公開招標,固定價格給付評選,因球幕及立體影片代理商僅有兩家,第一次一定會流標等第二次改採限制性招標。
因本館有盡量為天文影片之需要(特定及專屬)
是否可以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對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採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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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第一次開標因廠商未進入底價,廢標,現進行第二次招標,若開標時僅1家廠商投標
1.需參考廠商報價重新訂底價嗎?
2.若需參考底價,是議價6次?
3.若不需參考底價,是減價6次?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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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預計採購5把演奏級大提琴,預算為145萬(每把29萬),5把的規格均相同,但不同廠牌或製琴師所製作的琴,其音色會有所差異,故希望可以在所有投標廠商所提供的琴中,讓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挑選出5把最符合需求的琴,但這5把琴有可能分屬不同廠商提供,請問該如何規劃招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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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二、想請問,上開所提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是不是限於由本國銀行(如:台灣銀行、兆豐銀行等)開發才可被台北市政府所接受?
如果是由外商銀行在台之子行(如花旗銀行、渣打商銀、星展銀行等)、或分行(如美國銀行台北分行、紐約梅隆北分行)所開立的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台北市政府是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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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預計辦理10億元的財物採購案(含設計、供應及安裝之財物統包)設備費約七成,設計供應約三成,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若該應花稅法: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設備費、安裝費),如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需以契約總價金則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以本公司預計的採購金額,印花稅額將高達1百萬元。倘能分開訂立設備買賣和安裝合約則本公司只需要支付30萬12元的印花稅。
請問本公司在辦理採購時,能否同時使用財物採購契約和統包工程契約,分別依設備金額和設計安裝金額分別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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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小組您好,我是台北市的公司,因為有公股所以依據第4條若有符合會上採購網同政府招標程序
若有一案,已選出pcm,監造尚未招標,主體設備標案無論是工程統包或財物統包皆超過鉅額的採購案
若以達鉅額採購,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擬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標案
從前置作業開始,程序應該為何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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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認定相關,廠商資格設定"僅需任一項符合",且(16)其他業類資格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Q1.若同時訂有(8)建築師事務所(9)專業技師事務所(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此時若工程技術顧問業前來投標,又因a.b.c相關證件未備齊或資格審查不合格,惟其仍符合(16)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該公司是否符合投標須知所訂之廠商資格?
Q2.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1)-(15)及(16)屬有重疊之關係?或認定上(16)為非屬(1)-(15)外之其他廠商,故就算(16)已設定全開放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法人,若有(1)-(15)類廠商前來投標,仍需符合各自所需之a.b.c特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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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13年預算未通過的監造設計委託勞務案 保留決標的決標紀錄(固定費率)決標紀錄上可以寫出決標金額嗎?或是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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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規劃防水工程預算金額3,800,000元,9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小額採購(149,000元)簽訂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現已審定規劃設計成果據以辦理工程招標文件,可否於12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契約變更方式簽訂監造服務149,000元,屬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逕洽其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想詢問規劃設計技服案可以契約變更納入監造服務?是否有規避採購法相關規定(設計費用3,800,000X5.9%=224,200、監造費用3,800,000X4.6%=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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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決標,俟113年預算通過審議後才決標 請問決標紀錄也須依規定1個月內上採購系統公告決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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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7年度專科教室環境改善工程標案,112年4月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2008608號來函,查有廠商及其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遭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據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本校業於112年5月31日及112年6月19日以雙掛號依函示向該等違法之廠商追討押標金,部分廠商已繳回押標金唯誠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范維禎拒不回應,經向該公司所管轄的新北市地方法院申請強制支付,該院回函此案係因公法所產生之爭議不屬於民事支付命令的範疇,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函示辦理,但因該函示說明的方式已經多方管道追討,因廠商皆未回覆,目前不知後續追繳的方式應當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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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本機關與廠商已簽訂契約,契約金額為美金52,311.4元,今擬新增一項目並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金額為美金3,532元(以匯率1:33計算,約新臺幣116,556元),係屬小額採購,該新增項目得否直接適用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1之核准規定,即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即可?或者是新增項目就須辦理議價?
又,如新增項目即須辦理議價,其適用法條為何?尚祈釋疑,謝謝
本機關於網路查找之得逕依第5條之佐證資料:
1.工程企字第10500326530號(https://planpe.pcc.gov.tw/prms/explainLetter/readPrmsExplainLetterContentDetail?pkPrmsRuleContent=60046617&_csrf=32aa101b-3e76-4d16-bde8-42f0c5621373)
2.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採購監辦實用手冊"Chapter 2第四章(https://www.ethics.ntpc.gov.tw/home.jsp?id=8776589f27d974f8)
3.劉律師撰文(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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