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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40722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一、工程契約範本於931006府工三字第09305572600號函頒時,要求得作必要之增刪,但不得修改原條文文字內容(彈性並不大),因此本單位使用也不敢修改。依據契約如第22條規定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篇第00370章,是否意謂必須使用臺北市版本之施工規範?(即施工規範中,除括弧可自填外,其他文句也不能更動。)各單位似乎並沒有修改施工規範的空間。 二、本單位過去對於總體施工計畫,另於補充投標須知內加註要求乙方於訂約後30日內提出。今契約條文直接要求依施工規範某某章執行,是將施工規範優先順序提升到與契約同等位階,似乎無法用補充投標須知壓過施工規範。但是,若自行更改施工規範文字內容,是否還能叫做「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如果不是,是不是可以自行把契約條文「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改成「工程施工規範」? 三、或是否只能直接增刪契約條文?
提問日期:
09407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一、請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所指為何? 二、請問有關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之廠商資格文件-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文件,機關是否可自行依案件性質或廠商資格之不同,而修改勞務採購補充投標須知為廠商可不必檢附上述文件(例如廠商資格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提問日期:
0940720
提問機關:
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提問內容:
辦理委託訓練案件,未達公告金額及未訂底價之案件,查採購法條文應屬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案件,然需求單位簽擬:依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公開徵求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辦理。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決標方式擬擇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請問: 一、本案如依需求單位簽擬,當否? 二、如無不當,是否仍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
提問日期:
094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本局有一採購案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案原簽11名評選委員,但有2名委員婉拒擔任委員,因時間緊迫第1次評選委員會議僅9名評選委員組成開會,本局基於考量本案評選委員需涵蓋各領域專業素養,擬於第2次評選委會議增聘2名委員,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407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為因應本局重新印製外標封、標單封及證件封之需,請問上述封套格式是否已有規劃改為直式橫書?
提問日期:
09407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木柵動物園
提問內容:
如採購案廠商無法履約辦理解約並予以停權1年,廠商對停權的處分表示異議,於處理異議的過程中,可否對採購案另進行重新招標作業?不須待爭議結論。
提問日期:
09407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提問內容:
一、有關勞務採購案中屬系統維護、日常維運或輔導上線部分,付款前是否需辦理驗收,或由業務單位審查確認即可? 二、業務單位審查確認是否可認定為書面驗收方式之一,如是,有無「監辦」之適用問題?
提問日期:
09407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廠商來文對於標案「XX注射液」所列規格有疑異,對規格擬異部分為產品需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乙事。本項規格中僅限定“通過FDA ”,而非『例如:通過FDA等字樣』,此項招標規格是否有違於採購法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本項招標為『XX注射液---2 .5ccl/25 mg/ Vial,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
提問日期:
09407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第4條第1項2款之2之專家學者出席費,如因投標廠商家數太多,分上、下午辦理評選,其出席費係給付1次還是2次?
提問日期:
0940711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本處「XX幹線涵渠及隧道段工程」其承商資格由「甲等營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三者異業共同投標,而投標廠商若兼具上述廠商資格者可減覓合作廠商,但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此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並無再要求實績之特定資格並預計7月12日開標。惟現有廠商提出異議認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僅十餘家左右,要求本處開放「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可重複作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擬請示此要求是否為必要成立條件?
提問日期:
09407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請問:所謂『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時機係指(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或後?
提問日期:
09407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局以回饋金補助鄰里辦理採購,若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提問日期:
0940705
提問機關:
明德國中
提問內容:
投標廠商中有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開出且為連號,應如何認定這二家廠商資格?
提問日期:
09407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物業管理公司甄選,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成立7人之評選委員會,依前開規定應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聘3名學者專家,惟考量本案工程係由本府新工處代辦,擬委託管理之各項設備均由該處建置,對於相關設備之功能及維修方式均較為熟悉,為期所甄選之物管公司對商場相關設備所提之維修方式達最佳效能;暨本案商場委託物管公司管理模式,本府各單位尚無同性質之案例可為遵循,僅本府公管中心之管理方式與本案模式較為相似,為確保參選之物管公司所提各項工作項目操作方式確實可行,故僅由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2名學者專家,另自行於該2機關(新工處及公管中心)各遴聘1名人員以專家學者名義為評選委員,及本機關及上級機關核派之人員共7人成立本案之評選委員會,關於本案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組成有否違反前開相關規定?
提問日期:
09407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委託案已於94.01.13簽約,契約內載明要在6個月內籌備及開辦,故應在94.07.12開辦,但開辦前得標廠商評估分析本市的身障機構狀況,想依契約第20條變更服務內容(本局提供三層樓房舍,其中二層樓為提供住宿45人,一層樓做日間服務,得標廠商想變更為一層樓住宿,二層樓提供日間服務),如本局依契約書第20條同意變更服務內容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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