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5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明德國中
提問內容:
投標廠商中有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開出且為連號,應如何認定這二家廠商資格?
答覆內容: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案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09100516820函第3點規定辦理: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本案應查明是否為同一人或廠商繳納,可依工程會92.11.6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示,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押標金不予發還情形。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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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