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臺北市議會○議員○○質詢本局辦理95年度雨鞋,驗收減價收受之金額計算方式是否符合合約契約第13條規定,其減價扣款方式,僅說明如下,請查校賜復。
二、本局95年度雨鞋採購承商逾期交貨22天,逾期罰款依契約總價172萬816元×1/1000×22=36,265元。另長統雨鞋單價每雙270.12元計採購5,656雙;短統雨鞋單價每雙211.41元計採購913雙合計金額為172萬816元,另送驗項目與契約規定不符之雨鞋外底硬度HS 57、胴部及鞋面HS56(與合約規範50±3不符)經依合約規範要求承商於文到50天內改善,承商向本局陳情內容略以經查國家標準CNS、日本JIC、歐規EN、美國ASTM等資料,對全橡膠雨鞋都無硬度規定且不合格部份確實拆換困難,經本局查校依商檢局表示硬度係由雙方約定,並無資料可提供硬度適宜值。為此,本局經核算雨鞋製程中其硬度需添加橡膠硬脂酸配合劑其製作比例如下:
1.原膠不加硬脂酸,硫化後成品硬度約在40~50度。
2.成品硬度50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稱硬脂酸(鞋底1.5+鞋幫2.0)÷2=約1.8公斤。
3.成品硬度56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約2.0公斤。
4.成品硬度57度:100公斤橡膠原料中應加入硬化配合劑約2.1公斤。
硬化配合劑特級每公斤105元,交貨數量6,377雙,平均每雙重量約1.4公斤(1.4公斤×6377÷100×1.8=161公斤硬脂酸),共計6,377雙使用原料之橡膠8928公斤,須加入硬脂酸161公斤。每1公斤硬脂酸價格105元×161公斤=16,905元,另加計一倍懲罰性違約金16,905元,合計總扣除額逾期罰款36,265元+16,905元+16,905元共70,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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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府制式契約內第三條第三項保留增購權利疑問,本(環保)局採購96年度長筒手套,於契約內以明訂保留增購30%權利,承商並無提出異議,惟訂約後經徵詢承商表示本局欲增購時,承商表示投標時,成本計算錯誤,已有虧損,故以不符成本為由予以拒絕,請問承商此舉有違反契約規定嗎?如承商可以拒絕,本局可用標餘款再行辦理採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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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關內非採購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 可否辦理小額採購之採購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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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五金用品,經驗收後,承商所交貨品之廠牌、包裝及數量均符合,惟內容物尺寸或重量略大於契約規範,因共同供應契約對不符契約規範部分,僅有換貨規定,惟本局認為,該部分對本局有利(菜瓜布較大、清潔粉重量較多),且換貨亦無法達到契約要求,故函文中央信託局釋疑,經中信局函覆,請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經檢視採購法72條規定,並無優於規格之相關規定,故本局擬比照本府制式契約第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品質、效用及市價均優於或高於契約約定者,不予減價。」予以不減價方式同意驗收,此種作法是否可行,請 貴小組予以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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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旋轉餐廳及觀景臺委外經營廠商因虧損連連,決定提早解約停止營業。
以下甲方為環保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乙方為得標廠商
契約第十四條
乙方使用期間擬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於此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另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載明
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還
第四款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現今廠商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欲提前終止合約,經參考契約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內容,想請問本廠是否應沒收其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可否同意其繼續經營一個月後退返履約保證金?
致紉公誼
請優先答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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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67萬5000元整,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於招標文件中訂有兩項標的數量上限分別是1700及3200件,若得標廠商辦理件數超過前述者將不予計入;其決標金額為330萬元整(以契約總價決標),因得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之經費分配中,案件數預計分別是2550(應是1700)及3200件,每件單價各為500及750元,現該廠商於決標後依公告之標的數量上限分別調整單價,每件單價調整各為675元,請問此單價調整是否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處?其中單價500→675元/件,是否不合理?該如何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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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外聘專家學者,已由工程會的網站覓得三分之一,其餘之評選委員三分之一可否由學校學生家長擔任(據採購課程老師說學生家長應屬外聘專家學者,應由工程會網站尋找,如此屬錯誤態樣但找不到答案無法說服長官)可否協助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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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93年6月1日與國泰世華銀行簽訂「淡水木柵及新中線車站金融服務」案(案號:BF92A034,以下簡稱本契約),履約期限自 93年 6月5日至98年6月4日止,工作範圍分別為淡水線、木柵線、新店線、中和線。因貓空纜車系統將於6月底營運通車,本公司擬於該系統內增設金融服務機具設備(動物園站、園內站、指南宮站、貓空站等4站),是否得引用以下依據以契約變更方式,調整金融服務機具設備:
一、公告及契約第三條規定:「本契約保留後續增購或減購決標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甲方對契約內容有變更之權利,契約內容之變更應以書面為之。…」。
三、工作說明書十一、(四)規定:「本工作說明書未規定事項得由甲、乙雙方協議後以附件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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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委託捷運局代辦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由捷運局委外辦理規劃設計,採總包價法發包,並依合約規定給付第一、二期款項,日前簽奉市長核定停止執行,請問本中心是否需要針對捷運局已給付之款項,請捷運局提供明細資料,區分有無利潤管理,追繳利潤管理之經費?
合約付款辦法:
第一期:初步設計部分經甲方(捷運局)審定後撥付服務費至固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期:工程詳細設計部分經甲方審定後撥付服務費至固定金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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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投標須知規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至本機關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執行疑義。
二、得標廠商為某國立大學,該大學投標時所附資格文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因該校無法同意將「正本」由得標系所攜出,故出具該文件影本並加蓋該校關防,註明核與正本無誤,是否得視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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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工程案件,可否因工期短、規模小、工法簡易,參考本府制式工程採購契約,自行訂定「工程簡易契約」,以符合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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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兩階段式投標、開標可用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嗎?領有ㄧ案件為未達公告金額,採用最有利標精神,請問第一階段為規格標開標廠商現場簡報,第二階段擇符合需要者投遞資格文件及價格,如此作法是否有違程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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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個財團法人方面的問題,煩請解惑,謝謝:
此財團法人為一教師協會,並且為合法之團體,該協會來函請問是否可以投標本會之標案,但因為本會之老師多數由該協會的會員擔任,請問是否可投標?還需要注意哪些相關事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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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下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時,是否不用上招標及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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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環保)局忠孝分隊老舊建物裝修之規劃設計工作(曾於96.4.3提問),貴局建議可參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建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等,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20條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裝修應檢具使用執照等文件,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審核。
二、該所屬老舊建物已由發展局(建管處)認定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建物並無使用執照,故其裝修恐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貴局亦建議可參酌「台北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小型簡易工程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作業執行須知」規定辦理,惟本局承辦單位尚無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類此案例,恐延遲裝修進度及造成採購程序錯誤。
三、是否得依先規劃設計後施工模式,洽有意願受託之ㄧ般室內設計公司(非室內裝修業)先進行規劃設計工作(服務費比照7%施工費,約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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