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委託捷運局代辦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由捷運局委外辦理規劃設計,採總包價法發包,並依合約規定給付第一、二期款項,日前簽奉市長核定停止執行,請問本中心是否需要針對捷運局已給付之款項,請捷運局提供明細資料,區分有無利潤管理,追繳利潤管理之經費?
合約付款辦法:
第一期:初步設計部分經甲方(捷運局)審定後撥付服務費至固定金額百分之二十。
第二期:工程詳細設計部分經甲方審定後撥付服務費至固定金額百分之五十。
一、本案如係因甲方政策變更而終止契約,應依契約規定給付廠商至該階段之規劃設計服務費。所謂「追繳利潤管理之經費」意指為何,請先予以釐清後,有關契約雙方權利義務事項仍應依契約相關約定辦理,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二、貴中心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衛生局),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