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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5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提問內容:
提問: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議價案】,投標廠商的價格封開啟時點為何? 說明: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46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訂之。」;另同法施行細則第54條:「…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定最有利標有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及序位法等三方式,除評分單價法外,另二類方式又分為『價格納入評分』及『價格不納入評分』等二子類,其中『價格不納入評分』此子類須【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評比【及價格】。 復依同評選辦法第20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三、綜上,則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各投標廠商其價格封,無論是有無將價格納入評分項目,均應在工作小組開規格封審查後、擬具初審意見前要【開啟價格封】,始可知悉各投標廠商的標價,並將之提供與評選委員做綜合評量,俾選出最有利標(優勝者)後,公告並通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且機關首長才能參考廠商報價於議價前訂底價。易言之,採購單位於議價時,只有開底價封,不會開價格封(即【價格標單如果於議價時再開標是錯誤程序】)。 四、然查本府96年5月10日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壹3.2-4至壹3.2-7之流程圖觀之,其流程為【1選出最有利廠商(優勝者)後,2訂底價,3開價格封後審內附之投標書及詳細表,4開底價封,5議價】,即價格封係在議價時(非評選委員會開會前或當時、亦非於訂底價前)才開封,是否合於上揭規定?
答覆內容:
一、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優勝廠商,廠商報價應納入評選或予綜合考量,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報價內容(即服務建議書載明報價),後續洽優勝廠商議價者,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訂定底價,相關規定可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機關不論以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般開標程序,只要於訂定底價前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之一,即不違該項之規定,尚非必須提供投標廠商「投標書」予議價前進行「開價格封」的程序。綜上所述,機關參考廠商服務建議書的價格訂定底價為議價依據係符法規。
二、本府SOP係配合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24點(一)7「招標文件規定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服務建議書或統包企劃書應分別書面密封後…」及第36點:審標順序等規定所擬定。而機關以準用最有利標辦理評選,無論價格是否納入評選,均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於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載明標價(報價),以利作業之進行。另建議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當議價時發現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所載標價與價格封內投標書之價格有異時之處理方式。
三、如係以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方式辦理,機關應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24點(一)7「招標文件規定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證件封、規格封、價格封、服務建議書或統包企劃書應分別書面密封」之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事先規定當議價時發現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內)所載標價與價格封內投標書之價格有異時之處理方式,如「報價以兩者較低者為準,如投標書之報價高於服務建議書之價格,則廠商必須第一次減價至服務建議書之價格」等。
四、除上述方式外,機關亦得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依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36點開標審標順序規定,第一階段就資格、規格進行審查後辦理評選作業,俟擇優勝廠商後,再依優勝序位與廠商進行第二階段投標(價格標)議價。惟招標文件應訂明第一階段服務建議書仍應載明報價,並納入評選或綜合考量;而第二階段之價格封之報價應不得高於服務建議書之報價,如價格封內投標書之報價與服務建議書之價格不一致,可依前述說明之方式辦理。
五、綜上意見,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時,得就服務建議書(載明報價)擬具,尚不必於評選階段開啟價格封。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