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廠旋轉餐廳及觀景臺委外經營廠商因虧損連連,決定提早解約停止營業。
以下甲方為環保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乙方為得標廠商
契約第十四條
乙方使用期間擬提前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於此情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另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載明
乙方依投標須知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還
第四款
四、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現今廠商因經營不善、虧損連連欲提前終止合約,經參考契約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內容,想請問本廠是否應沒收其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可否同意其繼續經營一個月後退返履約保證金?
致紉公誼
請優先答覆辦理
一、經查本案訂有「市有公用土地使用行政契約」,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二、您所詢問之問題,非屬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疑義,建請逕洽本府財政局或法規會等相關權責機關咨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