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來文對於標案「XX注射液」所列規格有疑異,對規格擬異部分為產品需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乙事。本項規格中僅限定“通過FDA ”,而非『例如:通過FDA等字樣』,此項招標規格是否有違於採購法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本項招標為『XX注射液---2 .5ccl/25 mg/ Vial,通過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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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第4條第1項2款之2之專家學者出席費,如因投標廠商家數太多,分上、下午辦理評選,其出席費係給付1次還是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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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XX幹線涵渠及隧道段工程」其承商資格由「甲等營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與「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三者異業共同投標,而投標廠商若兼具上述廠商資格者可減覓合作廠商,但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此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並無再要求實績之特定資格並預計7月12日開標。惟現有廠商提出異議認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僅十餘家左右,要求本處開放「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可重複作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擬請示此要求是否為必要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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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請問:所謂『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報上級機關核准。』之時機係指(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前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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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以回饋金補助鄰里辦理採購,若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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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中有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開出且為連號,應如何認定這二家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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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物業管理公司甄選,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等廠商及計費辦法補充規定成立7人之評選委員會,依前開規定應自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聘3名學者專家,惟考量本案工程係由本府新工處代辦,擬委託管理之各項設備均由該處建置,對於相關設備之功能及維修方式均較為熟悉,為期所甄選之物管公司對商場相關設備所提之維修方式達最佳效能;暨本案商場委託物管公司管理模式,本府各單位尚無同性質之案例可為遵循,僅本府公管中心之管理方式與本案模式較為相似,為確保參選之物管公司所提各項工作項目操作方式確實可行,故僅由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2名學者專家,另自行於該2機關(新工處及公管中心)各遴聘1名人員以專家學者名義為評選委員,及本機關及上級機關核派之人員共7人成立本案之評選委員會,關於本案評選委員會之評選委員組成有否違反前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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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案已於94.01.13簽約,契約內載明要在6個月內籌備及開辦,故應在94.07.12開辦,但開辦前得標廠商評估分析本市的身障機構狀況,想依契約第20條變更服務內容(本局提供三層樓房舍,其中二層樓為提供住宿45人,一層樓做日間服務,得標廠商想變更為一層樓住宿,二層樓提供日間服務),如本局依契約書第20條同意變更服務內容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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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94年度清潔維護委外案,因屬多棟辦公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原訂合約甲棟大樓之清潔僅至94年6月底,甲棟大樓之單位原應移至乙棟地下室,乙棟大樓地下室之清潔從7月1日始(兩區塊之每日費用相同),然甲棟大樓因故無法於6月底前完成搬遷,目前因無法確定搬遷日期,甲棟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仍需持續,應如何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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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機構及方案委託契約內訂有人事費用之補助,因勞退新制之實施,補助金額將依比例調整,請問:因上述案件約有近百件,是否須逐案辦理契約變更?因大部份案件採購金額均達查核金額以上,是否要逐案報府核准或備查?契約變更及報府核准或備查是否可以通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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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上網採購XX一批約450萬元,規格中寫明需歐美日進口品,原案可透過中信局指定廠牌及廠商,價格一定,但考量有不公開疑慮.
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特定來源地。是否特定來源地是針對一或二個來源地,才政府採購法第26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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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2.1.17府工三字第09105993200號含規定有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1項第1款驗收時,所需之人力、工具及物料等,由乙方負責提供,標的物依契約之約定或所訂之規格必須抽樣檢驗或試驗始能認定者,乙方應會同送至甲方指定之檢驗或試驗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其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標準,依契約約定。因檢驗或試驗所需之必要期日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外,不計入履約期限。」若合約本身相關補充須知未明確指定檢驗地點,但規格表有明列材質,為確保財物之材質可靠性,可否依據合約該款「乙方應會同送至甲方指定之檢驗或試驗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指定乙方以原料或在製品送達甲方指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地點?抑或廠商只要能提供相關檢驗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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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94年度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因多次流標,經檢討更改圖說,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為區隔與前次標案內容不同,擬以新標案名稱「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辦理招標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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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因本校無政風等單位,僅有會計室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已是監辦人員,依採購法規定應由校長指定一熟諳採購法令之人員會同監辦。會同監辦人員,於工程驗收時又經校長指定為主驗人,是否可行?屆時是否另行指定會同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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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投標須知已設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乙項,而資格審查時僅需審查投標廠商聲明書中分包項目及金額,請問:
一、分包30%應以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核算。
二、分包資格應於何時審查為宜。
三、得標廠商是否一定要訂立分包契約,並報送機關審查。
四、分包資格應審查那些項目。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無建立中小企業名單可供查詢,請問應如何審查是否為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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