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契約是否需要物調
2.土木包工業限額之認定是預算金額?還是採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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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之採購案件有三家廠商投標,開標後三家廠商標價皆相同,且皆進入底價均得為決標對象,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規定,請三家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惟三家廠商皆表示無法減價並於投標書書明無法減價,請問此情形可否視為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以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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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有一案學生出團新加坡訓練案,已履約完成,但契約規定廠商幫學生保旅遊平安險,廠商保旅遊責任險,保障的額度相同,但險種不同,這樣是否要扣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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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為勞務採購資訊系統設計案,原約規範之後續擴充條件為「一、為確保品質及考量技術經驗累積不易,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事宜,後續充擴金額為300萬元整,擴充期間以1年為限。二、後續擴充如以原契約項目單價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非服務增修為項目,應另訂契約內容,辦理相關議價程序。」。
二、本案原約之履約期限已屆滿 (112年3月25日),已完成驗收程序且經驗收合格(112年6月28日),倘本案因政策需求須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之履約期間訂定為「決標次日起1年內」,例如決標日(6月30日),自7月1日起1年內簽訂契約,敬請協助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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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工作項目含勞務及工程部分,因勞務佔比較高,故以勞務契約辦理招標訂約,並採總包價法。請問其中工程部分,能否參酌工程契約總包價法精神:「實作數量較契約所訂數量增減未逾3%時,契約價金部增減,逾3%部分,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增加逾30%ˊ之部分得調整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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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臺北市鄰里交通改善工程案為開口契約,該工程案部分分案通知有逾期情形,廠商於分案逾期前提出工期檢討申請,惟廠商提送佐證資料未依契約權責分工表規定於45天內提送,是否可採用契約第18條規定,計算佐證資料未依期限提送之罰款?另上述工期檢討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機關處理期限應於2個月內回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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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計畫之執行涉及跨年度,明年預算尚未通過
是否可以今年起一個設計建造的標案,但付款條件明訂有執行才付錢,
未來廠商若有協助監造,用113年的預算去支付監造的錢?
預期112年度支付90%規劃設計費用(112年預算)
113年支付10%規劃設計費用+監造設計費用(2項費用為新增預算尚未通過)
如果可以,本標案辦理決標時與一般情況是否有別?
是否需要辦理保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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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局先進您好
本處有一個消防設備檢測勞務維護案
去年9月到期
第一次後擴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
第二次後擴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
去年剩餘款沒保留
結果因為今年度預算沒控制好
112年2月就超出後續擴充金額
但有發文通知廠商只做到112年2月28日
本案目前預計本周6/1驗收
依工程會90年09月07日發文字號:(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函示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 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為容納超出後續擴充金額之維護保養數量
請問:
1.本勞務採購案可於驗收前辨理契約變更嗎
2逾後擴金額但未超過採購金額可否辦理契約變更
敬請貴局賜請釋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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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校辦理國際交流活動標案,公告金額以上(168萬),採公開招標,第一次公告有3家投標,惟有兩家在商業登記地址相同,本校以疑有違 採購法第50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不予開標,致採購程序無法進行,主持人宣布廢標。請問這兩家廠商後續還能再投標本標案(第二次公告)嗎?本機關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 抑或是有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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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辦理「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12年度基層建設人員出國考察」採購案履約保證金疑異:
請問:本案契約價金「每人固定金額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整,預估人數上限41人,總金額上限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以實際參加人數結算付款。」通知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10%即112750元,廠商主張本案出發人數預估18人,應繳納18×27500×10%=49500元。
本所擬辦:
(一)112年4月14日決標,廠商應於15日內即112年5月1日前訂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112750元;俟後依實際參加人數18人辦理契約變更,並依契約第11條「保證金(十五)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 100萬 ]元以上;□訂約總價[ 20% ]起,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應依契約價金總額增減比率調整之,由機關通知廠商補足或退還。」退還差額保證金(112750-49500=63250元)。是否適妥?
(二)廠商主張先繳納112750元再退還差額,流程繁鎖,希望訂約時只繳納49500元即可,但於法無據,本所擬仍維持(一)作法。
以上詢問,感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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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於契約條文設計上有疑問,採購契約要項45點:「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而本人在查找資料時,發現在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第17條,其中逾期違約金以「時」為單位計算;請問採購契約要項中所列事項,業務單位能否對於考量個案條件對契約條文進行修改?又若以「月」計算逾期違約金是否違反採購契約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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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公開取得企劃書之評選案(固定價格,價格納入評比),最符合需求廠商服務建議書報價金額約為固定價格91%,是否可以廠商報價決標?或採議約方式以固定金額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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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購案標餘款剩約14萬,如果相同標的需再次招標,可以直接逕洽廠商或一定要再起1次標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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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處刻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案,屬巨額以上採購,決標原則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採複數決標(4分項),決標程序為:決標時依序按分項1~4之項別評定之優勝序位,邀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第1輪每家廠商以得1分項為原則,第1分項決標之廠商,不得再為後續第2~4分項之決標對象;第2分項決標之廠商,不得再為第3~4分項之決標對象,以此類推。 如第1輪議價,仍有部分分項無決標對象,將進行第2輪議價。此時第1輪已得標之廠商,得再為決標對象。惟每家廠商總得標分項數不得超過2項。第2輪議價將依分項順序,依序邀請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條,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本案採複數決標分項依序議價,為縮短各分項議價時間,加速完成決標作業,想請問
(一)是否可將各分項之所有順序廠商之底價先行核定,以供後續議價使用。例如:每分項皆有5家廠商投標,且每分項之5家廠商皆達合格分數,分別為第1至第5優勝序位,可否分別參考廠商報價後,一次訂定20份(4*5)底價以利議價使用。
(二)為加速辦理各分項決標作業,可否一併辦理議價會議通知(含通知上級監辦及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例如議程如下
1.112年1月10日10時辦理第1分項議價會議
(1)10時辦理最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2)如最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0時15分辦理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3)如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0時30分辦理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4)如次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0時45分辦理次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5)如本分項無決標對象時,進行第2輪議價。
2.112年1月10日11時辦理第2分項議價會議
(1)11時辦理最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2)如最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1時15分辦理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3)如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1時30分辦理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4)如次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1時45分辦理次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5)如本分項無決標對象時,進行第2輪議價。
3.112年1月10日14時辦理第3分項議價會議
(1)14時辦理最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2)如最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4時15分辦理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3)如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4時30分辦理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4)如次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4時45分辦理次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5)如本分項無決標對象時,進行第2輪議價。
4.112年1月10日15時辦理第4分項議價會議
(1)15時辦理最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2)如最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5時15分辦理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3)如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5時30分辦理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4)如次次優勝廠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15時45分辦理次次次優勝廠商議價作業。
(5)如本分項無決標對象時,進行第2輪議價。
(三)本案倘第1輪議價,仍有部分分項無決標對象時,將進行第2輪議價。惟辦理第2輪議價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條,於3日前通知上級監辦,為加速作業時間,是否可於函請上級監辦第1輪議價通知時,一併載明本案第1輪議價如仍有部分分項無決標對象,將於當日接續辦理進行第2輪議價,例如於第1輪議價通知函一併註明於112年1月10日16時辦理第2輪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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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一案保全勞務採購案件,廠商發票開立為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沒有大小印,請問簽約的主體要為總公司還是分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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