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階段
項次 |
應辦事項 |
施工廠商 |
監造廠商 |
機關 |
維護接管或使用單位 |
辦理、審查、審定、核定期限 |
法令依據及說明 |
控制重點 |
公文範本 |
使用表單 |
表單控制重點 |
實例 |
標準作業流程 |
C.1.1 |
繳交保固保證金 |
辦理 |
監督 |
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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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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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契14-(一)-3.保固保證金繳納 |
1.投標須知第73點第(二)保固保證金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3%為原則,或以不逾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為原則,詳按契約約定辦理。
2.按投標須知第75點敘明保證金繳納方式。
辦理時機:
1.完成結算驗收作業程序
2.檢附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及竣工計價單影本,並敘明保固期限
3.如不同施工項目有不同保固期,分別計算 |
便箋 |
保固(活)計算表 |
列項及計算保固(活)金額 |
便箋-退履保尾款轉保固保證 |
保固作業流程 |
簽-退履保尾款轉保固保證 |
C.1.2 |
工程保固瑕疵改善 |
辦理 |
監督 |
督導 |
督導 |
辦理: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但屬契約第18條第5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
工契17(三)(六)、採購法101條 |
1.機關得於保固期間通知施工廠商、監造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保固期內若有發現瑕疵,應由施工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2.廠商依契約圖說或機關指定方式修復。
3.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4.廠商不執行保固,得依採購法101條辦理 |
通知函定型稿自辦監造 |
無 |
無 |
簽稿-保固瑕疵改善逾期扣罰款 |
通知函委託監造 |
簽 |
C.1.3 |
保固責任之解除 |
協辦 |
協辦 |
辦理 |
協辦 |
辦理: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 |
工契14-(一)-3-(2)、17-(一)、(八)、基準32 |
1.保固到期會勘及全部工程保固期滿會勘:機關應通知本工程接管、維護或使用單位/監造廠商、施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確認無瑕疵待改正事項。
3.保固到期應發還該期保固金,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 |
保固期滿會勘通知 |
無 |
無 |
保固期滿會勘通知 |
簽 |
簽 |
C.1.4 |
發還保固保證金 |
協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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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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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於完成第17條第9款約定事項後30日內發還;其有分次發還者,於各階段保固期滿無瑕疵待改正事項後30日內發還 |
工契14(一)3.(2)、工契14(一)4.(2)
工契17(八)、(九) |
1.書面通知廠商保固期滿後,發還全部剩餘保固保證金。契約訂有分次發還者依契約約定辦理
2.檢送驗收結算驗收證明書、竣工計價單、保固期滿會勘紀錄等(依機關規定)核退保固金
3.現場如有廠商為執行保固瑕疵改正留置現場之設備、材料等,應先清理完畢,始得發還保固保證金。 |
便箋-退全部保固金 |
無 |
無 |
便箋-退全部保固金 |
保固保證金核退流程SOP |
便箋-退部份保固金 |
便箋-退部份保固金 |
函-請廠商展延連保 |
函-請廠商展延連保 |
函-同意廠商展延連保 |
函-同意廠商展延連保 |
函-銀行連保撥錢 |
函-銀行連保撥錢 |
便箋-展延保固保證金期限通知會計室 |
便箋-展延保固保證金期限通知會計室 |
C.1.5 |
應退保固金懸帳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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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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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押標金、保證金之收取及退還處理注意事
項(93.5.28府主五字第09305243200號函) |
一.各機關學校帳列保管款已逾保固期限之保固保證金 二.處理程序如下:
1.書面通知廠商申領,並請注意契約送達之規定。
2.廠商經通知仍未於所訂期限內辦理領回者,機關應主動經濟部或本市商業管理處網站查詢,確認廠商是否失聯(如撤銷登記、停業…)。
3.懸帳處理小組應列管辦理情形;辦理情形應有書面(催領)紀錄。
4.自通知申領年度終了屆滿5年者,提報懸帳處理小組作成決議並陳報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先行以預算外收入繳入市庫。 |
無 |
無 |
無 |
無 |
保固保證金核退流程SOP |
本表參考之相關規定:
1.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簡稱技服契約)
2. 工程會頒「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簡稱專案契約)
3.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簡稱工契)
4.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簡稱績效)
5.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品要)
6.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安衛)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簡稱基準)
8. 工程採購投保約定事項範本(簡稱投保)
9.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簡稱工期要點)
10.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簡稱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