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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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30514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請問市府的採購單位長官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如果機關的採購單位將業務的權責包括履約爭議、驗收與保固都交給需求的業務單位是合理的嗎?有依據嗎?因為變成這樣我們需求單位的業務會大增而且我們很多都對採購法令不熟悉將來履約爭議案件應該會更多才對吧。且我們居然就上過幾堂課就說要把採購大部分的業務將給各需求單位這是合理嗎?我們大部分的科室業務承辦人都沒有參加採購講習取得證照,為什麼大部分的事情是我們在辦呢?
提問日期:
103050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假設區公所契約純粹辦理工期展延非涉及其他項目、金額變更,是否需依照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六項次報市府備查?如果不用理由為何
提問日期:
103042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開標時機關提供授權書是普遍正常的事情嗎?
提問日期:
103040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採購諮詢服務人員您好: 一般外聘委員遴選作業係以專家學者資料庫篩選,並徵詢意願後聘兼之,今本局預備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辦理工程採購,並依規定成立採購審查委員會,本局除由專家學者資料庫篩選外,擬再函請臺北捷運公司推薦一名相關工程專家擔任委員,請問該委員係屬內派或外聘? 以上,懇請協助惠復,謝謝!
提問日期:
10303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40條相關問題,謹請 貴單位協助釋議。 一、查政府採購法第40條第1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次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 「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另查 工程會網站常見問答集敘明「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得為代辦發包、審標、評選、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而非實質採購標的之提供者。 二、本館申請教育部補助國家圖書館辦理「教育部102年推動公共圖書館資源整合發展補助專案計畫」(如附件1),該計畫工作項目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略以: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轄內區域資源中心收到配送之館藏(財物)後隨即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函送國家圖書館,並配合國家圖書館進行財產移撥作業。 (二)依該計畫第肆點及第伍點規定,載明本專案計畫之承辦單位為國圖,本館係執行單位;復按「權責區分」,承辦單位應辦理「圖書採購配送等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辦理「採購資料驗收等相關事宜」。 (三)招標規範(如附件2)第八條訂有「驗收與罰則」相關內容,其中第1項載明「…各資源中心進行查驗…」(註:本館為北區資源中心)、第2項有關「…查驗不符之處置…」等,惟第3點載明「…由各資源中心依採購法辦理實地驗收…」。 三、綜上,本館請求釋疑內容如下: (一)依 工程會常見問答集內容,是否指可單獨將採購程序中之任何一項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或是需將整體採購程序全部委託其他機關執行?舉例而言,是否允許甲機關負責辦理發包,乙機關代辦審標、丙機關代辦評選….;或甲機關負責發包、審標、評選及決標,乙機關負責履約管理或驗收等情形;或是依通常慣例由乙機關負責發包到驗收之所有過程。 (二)代辦程序是否需雙方機關共同簽署委託代辦協議書,或者是只要相關文件、計畫中有文字提到權責分工等內容,即可屬代辦關係成立?以本案而言,計畫中有提到由資源中心負責辦理驗收事宜,而當本館申請該計畫後,是否即代表代辦關係成立,且國圖已將採購程序中之驗收部分委由本館代辦?然該等機關之協議事宜若未於契約中載明,得否對契約訂定之相對人產生拘束力?從而使代辦機關取得法律上之授權,俾執行驗收事宜。 (三)國家圖書館目前係請本館提供驗收紀錄,惟本館會計、政風等監辦單位認為此計畫並非由本館負責招標,故無法源依據派員監辦。而依問題(二)之結果,若本案代辦關係成立,因國圖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未載明‘一併洽請代辦’,則本館之監辦單位依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自無辦理監辦之依據;反之本案代辦關係不成立,則更無監辦之道理。若由本館出具驗收紀錄(載明主驗人及會驗、監驗人員等)是否不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四)如本案代辦關係成立並可由本館負責驗收(含監辦),則結算驗收證明書上之主驗人員、監驗人員及機關用印等部分,係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規定由僅擔任驗收單位之本館製作,或應由採購機關國家圖書館製作?另查目前計畫及相關招標文件內容並無提及因驗收導致履約爭議時,雙方機關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從而驗收過程中如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申訴,則應由本館或國家圖書館負責後續履約爭議調解事宜?
提問日期:
103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提問內容:
有關房屋租賃契約問題 長官您好 請教有關辦理房屋租賃(財務採購)一案 除了已有的客製化租用契約之外 (參考附件檔案) 是否一定要再簽訂市府版本的財務採購契約 本案為限制性招標(二十二條第二項),且標的物(租賃場所)已經租借多年 廠商萬一拒絕簽訂採購契約恐造成機關困擾 或是可以送簽請長官核批本案僅有租用契約 另外本採購案件被稽核時是否會被列入缺失 以上 請協助幫忙 謝謝
提問日期:
10302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本館預計辦理預算金額為零(收入性質之採購)之巨額勞務採購,如欲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三. 具有相當財力者。是否得以採購金額計算之?例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可改為採購金額嗎?)之十分之一。
提問日期:
10301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可否提供工程定底價的預估金額說明表範本?因為不知道工程那麼多複雜要怎麼編底價,謝謝
提問日期:
10212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平台防水工程因地磚鋪面設計為地圖造型磚,施工完成後驗收時發現地圖彩印磚出現刮痕,經兩次驗收會議及一次協調會議後決議朝向減價收受方式辦理。請問減價收受的標準應該如何訂定? 有刮痕面積約占彩印面積1/4 合約中訂定的單價是防水及地磚施作,並未明定印製單價,所以廠商另提出印製的成本分析資料,然因該印製成本與實際單價落差很大(明顯偏低)
提問日期:
10212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動物園
提問內容:
服務人員您好: 我在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上,看到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中,有關招標前置作業中提到,就「準備招標文件」由業務單位辦理,但於採購作業簽報中,亦有「製作書面/電子招標文件」之流程,其辦理者為「採購單位」,截圖如下: 想請問一下,就本府現行標準作業流程,招標文件之擬定者究由業務單位擬定,或應由總務單位製作,是否有強製規定,或可依機關自行調整程序。 謝謝
提問日期:
10211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本府工務局採購法諮詢人員您好: 一、招標案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之原則,需有前例可循,惟採購法(令彙編)中何處(條)有明確敘述該原則? 二、本單位前於101-102年曾辦理影像紀錄案,其經費來源為公務預算,明年(103年)該案將持續辦理,惟預算來源將更改為本單位之基金預算,案名將做部分調整,但,標案中的計畫內容及工作項目與前2年招標案需求是一致的,請問針對明(103)年招標案可否免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 以上,請協助回復,謝謝!!
提問日期:
10211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勞務採購之問題 一、未達公告之勞務採購「參考最有利標評選」,原規劃「保全內容-保全區域大套5套小套10套」,進入評選序位第1名議價時,是否可以同時議約(變動保全區域內容)。 二、如果契約內容有訂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協議書,簽章後生效。 (一)是否雙方訂定協議書即可。例如保全內容或畢旅會勘後,場地太小並有安全故慮等,協議變更地點。 (二)還是依契約辦理契約變更。 三、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一百問答第68,是否有修正或仍適用。 Q:機關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是否必須組成評選委員會? A: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 連絡單位: 企劃處
提問日期:
10210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採購案,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審標之方式,分資格標、服務建議書審查及價格標三階段方式辦理,採購金額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於投標時需依投標須知第40點附詳細表之電子檔光碟,惟於第一階段審查資格標時,發現有廠商雖資格符合,惟觸摸其價格封(並未開啟價格封)似有未附電子檔光碟片之情形,開標主持人提醒廠商確認是否未附光碟片,並告知本案為1000萬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依規定於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後辦理價格標開標,屆時如審查未附光碟片時,則為不合格標,則以下情形該如何決定: 1.該廠商資格審查符合,仍進入第二階段之服務建議書審查,若第二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合格,俟進入第三階段價格標開標時再予以判定為不合格。 2.於資格審查時,若將該似有未附光碟片之廠商判定不合格,而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服務建議書審查,是否合於規定。
提問日期:
10210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學長您好: 本機關現正籌辦一採購金額為巨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案 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 並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定優勝廠商後逕行議價決標 如此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2項採不訂底價方式辦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3項所謂之”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是否有限定何種招標方式使用? 以上 煩請學長協助解答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02082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提問內容:
採購先進您好: 一、本處欲辦理資訊系統功能建置採購案,其中102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2萬元,另保留103及104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各為226萬元及240萬元,合計總採購金額為538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二、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將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是否有所謂「以小綁大」之虞?惠請 協助釋疑,至紉公誼。 三、政府採購法似未就後續擴充之總價有所限制,且其施行細則也未就此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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