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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平台防水工程因地磚鋪面設計為地圖造型磚,施工完成後驗收時發現地圖彩印磚出現刮痕,經兩次驗收會議及一次協調會議後決議朝向減價收受方式辦理。請問減價收受的標準應該如何訂定? 有刮痕面積約占彩印面積1/4 合約中訂定的單價是防水及地磚施作,並未明定印製單價,所以廠商另提出印製的成本分析資料,然因該印製成本與實際單價落差很大(明顯偏低)
答覆內容:
所詢疑義,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有關辦理驗收部分,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分析檢討是否符合「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及「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等要件後,再行確認續辦減價收受事宜。
二、另「減價收受的標準應該如何訂定」一節,按來信所述應指「減價金額如何計算」之疑義,依本府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約定:「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本案減價計算方式請依該工程契約約定按不符項目標的計算;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與廠商協調辦理。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有關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府頒採購契約範本執行疑義之釋疑程序,請確實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088206502000號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爾后敬請依上述規定先洽 貴校上級機關(教育局)釋疑。


答覆人:
劉哲綱
電話:
02-27208889#156
電子郵件:
bi-terzaghi@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