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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1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假設區公所契約純粹辦理工期展延非涉及其他項目、金額變更,是否需依照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六項次報市府備查?如果不用理由為何
答覆內容:
有關您來信所述契約辦理工期展延問題,無涉其它項目及金額變更,是否需報府備查一案,本案所詢疑義係屬履約管理事項,按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一規定,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有關詢問事由是否須報府備查,如經機關檢討尚無涉及前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等變更,亦無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項目,得無須辦理契約變更程序及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報府備查
答覆人:
劉哲綱
電話:
02-27208889#156
電子郵件:
bi-terzaghi@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