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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507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本局委託辦理95年度「OO照顧服務」招標案情概述:1.採購依據法條: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限制性公開評選。2.委託經費:本案採購金額3,384,000元,含行政費及在職訓練經費。3.另受託單位職責包括代民眾申請服務補助費用。 提問如下: 一、本案之服務費及交通費係本局提供民眾申請之補助金額,原應由民眾先付費購買服務再向本局申請補助,而為便民及節省行政程序,現由受託廠商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補助後再代付給服務員,惟此項金額非屬契約委託金額,故未能以契約限定申請額度,應如何有效管控該項經費支出? 二、本項方案屬公益性委託業務,受託對象多為非營利團體,且本案係採按季檢據核實核銷方式,故受託單位須先代為支應3個月之服務費及交通費,考量各社福團體經費有限,如欲支應款項確有困難,可否於委託初期預先撥付部分服務費及交通費,以供其推動業務所需?
提問日期:
0950718
提問機關: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OO工程採購,於第1次公開招標期間接獲廠商異議書函,經簽奉 核可原訂開標當日不予開標決標。 二、本案因前述更改部份之金額已內含於單價分析,故本項之施工單價並不因此變更,總價亦不改變,本局認定非屬重大改變,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開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6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7日」,第2次公告訂定8天之等標期,至95年7月25日開標。 三、本案第1次公告期間共售出9份電子標單(可由網路退費)及4份書面標單,且至截標時間止,共有3家廠商親自送達投標書。故第2次招標開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第1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本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僅有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提問日期:
09507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7條明定「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90日」已排除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惟府頒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52條第4款「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較履約期限長120日以上…」中似未將定存單排除在外,請問定存單上之有效期限是否應依府頒規定辦理?如若不需,得否依前揭辦法於府頒範本中載明俾以釐清?
提問日期:
09507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本局「OO工程設計及監造工作」係於93年5月5日完成簽約,依本案契約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謂:「訂約日起五個月:提出第一、二標工程細部設計、招標文件資料送本局審核…」。廠商依合約規定於93年10月5日提送資料送本局審核。 二、查民法第120條(期間之起算點)第二項規定略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則本案依其規定核算「訂約日起五個月」之履約期限應為93年10月5日,本局業務單位簽辦認定廠商未逾期。 三、惟本府94年4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0號函頒佈之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第三項第一款訂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惟本契約訂約日在94.4.26前,是否應依本條文之約定計算;另本契約條文似與上述法律規定衝突,依契約與法律衝突者無效之概念,是否應以上述二認定履約期限為93年10月5日。 四、綜上,於本契約中訂約日為93年5月5日,是否應依本府委託技術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第三項第一款予以規範廠商之履約期限而計逾期,如為此,則依契約規定,如以10月4日為截止日,廠商於10月5日送達,以每逾一日計罰違約金(百分之一),其「逾一日」之『逾』意指應為「起過」,超過一天才計罰,如於指定日次日完成履約,則逾期似未超過一日,應未達計罰標準,本局是否應不予計罰。
提問日期:
09506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工程
提問內容:
1.本總隊「OO工程」履約期限為165日曆天,屬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於完工後依契約規定核算工期,共逾期違約179日曆天,因承商不服該逾期天數之核算結果,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履約工期部分本總隊給予96日曆天,故修正逾期違約天數為83日曆天。並以95年4月17日為調解成立之日。 2.本工程因逾期違約83日曆天,已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本總隊將本案事實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廠商,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採購公報。 請問:本案既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成立在先,本總隊再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處分,是否適當?可有另予處分之空間?
提問日期:
09506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評選作業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辦理。 問題: (一)評選階段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如採序位法,但序位和相同時,依評選委員設計之機制以予排序。(序位和相同似不等於同序位) (三)如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為避免優勝廠商產生二家,則於評選階段辦理評定方式應有評定之機制,就最低序位和評選出一家最優勝廠商,俾據以辦理議價。(四)如採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之議價決標方式,則於評選階段如有同序分和時,應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而不得由評選委員會另定評定方式,就同序分和者評選優勝序位,或仍得由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由同序分和者再評定出最優勝之序位之評定方式。前述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其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評選規定﹖
提問日期:
0950615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一、本機關辦理○○○○工程委外技術服務契約,採固定金額(總包價法)給價,若因其監造之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於契約中訂定「有關施工監造與履約管理服務費給付部分,因○○○○工程,採預定性契約施工,若其契約上限金額未額滿或不可歸責甲乙雙方責任時,以致履約期限終止,甲乙雙方得按實作包工費估驗金額結算。」,是否有違採購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總包價法精神或技術服務承商之權益。 二、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原契約項目數量,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三、機關辦理之工程如有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情形,因估驗計價時需辦理變更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惟其原契約之項目與追加契約以外之項目,具有功能相同、相容或互通性,是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
提問日期:
0950527
提問機關:
公園處
提問內容: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二八一○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綜合 (二)機關辦理採購之標的,除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提供依條約、協定或法令得輸入或進入台灣地區之 大陸地區 財物或勞務者外,其原產地不得為 大陸地區 。 (三)廠商供應之標的涉及 大陸地區 財物或勞務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囿於現有產品產地幾乎都在「大陸地區」,試問本機關在辦理財務採購上之招標文件應如何規範,才能符合該解釋函?
提問日期:
0950518
提問機關:
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申訴中的案件本院評估後,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變更原處理結果,繼續採購程序邀請廠商繼續開價格封,資、規格未合格廠商是否也需一併邀請。
提問日期:
09505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本局95年度編列預算金額計11萬1,240元「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囿於年初上級機關臨時業務檢查需要,自上開金額使用6萬0,168元裝訂費,裝訂相關業務資料;復上開「警勤區手冊等簿冊印刷費」採購金額,僅餘5萬1,072元整,試問本局得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警勤區手冊等簿冊」。
提問日期:
09505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條文內所述擴充之期間定義為何?
提問日期:
0950330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欲辦理一淡水線全線噪音改善工程採購,考量標案工期及專業營造工程業廠商規模等因素,擬採1案分3組(A、B、C組)決標方式辦理,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3組開標順序,廠商可就3組投標或就其中1組投標,但僅得承攬1組,如:A組標案經開標由甲廠商得標,其B、C組開標時甲廠商投標文件則不予開啟之決標方式是否適宜,請惠予釋示。
提問日期:
09503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此為一變賣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規定?
提問日期:
0950227
提問機關:
環保局
提問內容:
一、此為變賣案,分為北六區及南六區招標,得標者分別為不同廠商,負責人亦不同,惟至環保局辦理簽約事宜者為同一人,經查兩家廠商地址為同號但不同層樓,不知是否有所影響? 二、另外,市府環保局制式的開標紀錄中「審標結果」及「決標原則」仍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決標,是否可沿用?或者是劃掉,改為「依補充投標須知第八項」決標?
提問日期:
0941006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一、本館辦理94年度XX採購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如辦理95年度XX採購,可否依照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一年,若可,則契約變更有無一定格式可否提供範本參考。 二、本案刊登公告之採購金額2,228,476元,預算金額1,179,238元,原契約金額1,175,739元,若與廠商簽訂續約,因業務需要須增加新項目及數量,而其增加後之總價金額超過原契約金額(94年度契約),但未超過95年度預算金額1,203,902元,其是否可以新增,有否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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