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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評選作業準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辦理。 問題: (一)評選階段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7條規定,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如採序位法,但序位和相同時,依評選委員設計之機制以予排序。(序位和相同似不等於同序位) (三)如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為避免優勝廠商產生二家,則於評選階段辦理評定方式應有評定之機制,就最低序位和評選出一家最優勝廠商,俾據以辦理議價。(四)如採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之議價決標方式,則於評選階段如有同序分和時,應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2款但書之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而不得由評選委員會另定評定方式,就同序分和者評選優勝序位,或仍得由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由同序分和者再評定出最優勝之序位之評定方式。前述評選委員審訂設計評選機制其方式是否符合相關評選規定﹖
答覆內容:
本案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招標,若採序位法辦理序位評比,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第2項所載之方式評選優勝廠商,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辦理議價及決標;若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答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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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