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
練習與測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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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1111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大學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教學軟體」採購案,辦理公開招標,然開標日發現有兩家廠商涉及違反採購法第87條之情形,故當日不予決標以廢標處理,並將相關事證送至台北市教育局政風單位協助,目前本案移送地檢署,由台北市調查處調查中。然本案因尚未決標,故無法依預算法第72條辦理預算保留,恐影響師生權益。請問本案是否能繼續招標?如有前次疑似違反採購法之投標廠商再次投標該如何處理?
提問日期:
11111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提問內容:
您好,本機關榮務採購是第2次招標公告(11月11日公告、11月18日截止投標),因第1次只有1家廠商而流標。然第1次原投標廠商今天仍有投標,但所用的投標封套將本機關截止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填錯日期。請問這樣是否為合格標?
提問日期:
11111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顧問您好: 本機關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2-113年西藥藥品招標案預辦理網路公開閱覽,將公告前之招標文件草案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提供廠商可經由網路閱覽。 想請教顧問: 1.公開閱覽之文件需要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為那些文件? 2.如採公開閱覽,線上電子化與紙本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請問是2擇1方式還是電子化與紙本皆需辦理作業?
提問日期:
11110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一112~114年連續性計畫案採限制性招標(委託專業服務)總預算為3億元,採準用最有利標,履約標的為建置全市221處路口之智慧動態號誌設備,想詢問下列問題: 1.考量單一廠商作業不及,因此是否可依區域性分成4標,採複數決標辦理? 2.另因各區域路口數略有差異,致各標預算金額略有差異,惟單價相同,是否可行? 3.採複數決標的決標方式訂為由廠商依優勝序位選擇想要的標案議價,舉例:序位1廠商優先選擇想要的標案,辦理議價,再由序位2廠商從剩下的標案中,選擇想要的標案辦理議價...,倘第1輪議價結束仍有標案未被選擇,便進行第2輪議價,依優勝序位詢問廠商是否願意承攬剩下標案。1家廠商最多可得2標。請問此決標流程是否可行? 4.評估此連續性計畫(主案)分為4標管理有困難,因此擬再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協助機關履約管理,原先預算書係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編列主案預算之3%,但後續討論發現本專案管理應採「委託專業服務」較為合宜,若發包預算編列之計算方式改採「「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是否會與預算書所述衝突? ps本案可提供相關詳細價目表或預算書節錄等,倘有需要請再與我聯繫,
提問日期:
1111004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請教有關工期算要點之規定: 原廠商均於上午8:00-17:00施作(9小時),現因學校辦理活動,協議室夜間14:00-21:00(7小時)施作,請問這樣工期應如可計算? 謝謝
提問日期:
111100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本案相關資訊如下: 案名:新式無線電系統建置案 案號:1110325P0029 決標日期:111 年7 月1 日 契約價金:21,588 萬8,000 元 簽約日期:111 年7 月15 日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開始日)起490 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第一期:自決標日次日起90 日內完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架設許可證申請及無線電系統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提報修改申請,並繳交規費。 第二期: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以下設備交貨予機關,包括:需求書貳、六項下:(一)網管中心、(二)網管系統、(三)傳輸系統、(四)應用子系統、(五)中繼站台、(六)派遣系統1 套及派遣台3 套、(八)固定臺16 組(表2-3,項次1)、手提臺50 組(表2-3,項次4)。 第三期:於111 年12 月30 日內完成第二期交付設備安裝及站台相關設備(施)裝修,及功能測試。 第四期:自決標日次日起490 日內完成本採購案全部建置工作,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提問內容: 第一期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相關事項後繳交規費。惟廠商履約延遲,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規定,每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想詢問計罰金額的母數,應該為全案金額,或是該期(第一期)的規費金額?
提問日期:
11109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公司承攬台北市政府工程,為辦理材料(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檢驗,於111年7月8日會同監造單位及機關於現場辦理取樣送樣,送驗結果為合格,另於111年7月13日,主辦機關辦理材料設備抽(檢)驗送驗,送驗結果為單一檢驗項目不合格,本次工程使用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材料共計8個路口,合計使用量為1.84T,惟契約約定該項材料檢驗次數為「1.契約數量未達5噸時,得免送驗,但需檢附出廠證明。2.數量超過5噸 時,每5噸檢驗1次」,本案需辦理不合格品改善,請教不合格品改善之區域或代表數量為何或如何區別?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9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提問內容:
消防設備改善,洽詢廠商呈報估價單內容,因本分局會計室主任表示是工程類,與認知不同,有所疑義 其估價單內容如下,是否採用工程類或是財務類、勞務類辦理招標。 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備註 中山二派出所中繼處所駐地消防設備缺失改善 一 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改善 1 P型(5L)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100W(5L)(二合一主機、增設雙向移報電話孔) 1 式 28,941 28,941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既有大樓總機增設移報點及雙向電話孔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組 9,265 9,265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偵煙探測器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8 只 2,758 49,644 含線材 4 總機安裝及配線連接綜合盤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7,372 17,372 含五金另料、線材 5 與大樓總機雙向移報及通話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9,689 19,689 含五金另料、線材 6 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測試 1 式 9,265 9,265 小計 134,176 二 緊急廣播系統改善 1 廣播喇叭3W(崁頂/壁掛式 L級)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6 只 2,978 47,648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緊急廣播系統測試 1 式 9,265 9,265 小計 56,913 三 避難逃生設備改善 1 ABC乾粉滅火器10LB(含標示牌、滅火器放置盒10LB-單支鐵製)更新改善及性能測試 6 具 1,655 9,930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LED緊急照明燈 (崁頂/壁掛式) 36PS 型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5 具 2,373 35,595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LED出口標示燈 (C級1:1)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4 具 2,686 10,744 含五金另料、線材 4 LED避難方向指示燈 (C級1:1) (壁掛式) 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具 2,686 2,686 含五金另料、線材 5 避難器具標示燈(C級3:1)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具 1,921 1,921 含五金另料、線材 小計 60,876 四 室內排煙系統改善 1 排煙控制盤移位置機房改善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1,350 11,350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原有閘門拆除風管封閉改善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3 組 9,844 29,532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排煙用偵煙探測器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4 只 2,954 41,356 含線材 4 排煙手動開關安裝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2 處 6,949 13,898 含線材 5 有效排煙開口設置(約3.4m2) 1 式 5,907 5,907 小計 102,043 五 消防設備師、士竣工查驗 1 設備師會勘簽證 1 式 34,745 34,745 2 設備士會勘簽證 1 式 26,637 26,637 3 消防副本核對 1 式 13,898 13,898 小計 75,280 合計(一至五) 429,288 總計:新臺幣429,288元整
提問日期:
1110817
提問機關:
379057000U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地下室整修工程,決標金額為1300多萬, 現承商負責人不變,惟變更姓名, 請問承商需要提報甚麼資料到校? 契約書上需要做什麼註記呢? 謝謝
提問日期:
1110813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一、查貴府網站\採購相關解釋函\府工採字第10111011700號。 二、請問共約招標文件中如未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如取得定約機關及廠商同意得利用嗎?
提問日期:
11107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案,另保留擴充金額30萬元。 標案需求為辦理活動及課程,擴充項目為課程辦畢之後,辦理課程成果發表會1場。 因機關臨時被要求辦理1場周年記者會,想要併在本案後續擴充內一併執行, 想請教:後續擴充增加機關臨時要求執行的項目是否符合契約書規定?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6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提問內容:
本處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因有廠商表示「欲捐贈工程」,亦即贈與本處一組工程施作,改善本處「動物美容區」環境,請問是否可以接受此類捐贈?
提問日期:
1110616
提問機關:
北水處
提問內容:
植栽保活證金是否適用優良廠商減收50%之保證金規定?
提問日期:
11106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我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OO科的OOO 有一個清潔履約管理的問題想要請教~ 本科有一個檢驗科周邊清潔勞務採購案(S111OO) 本案需要1.5人力履約 但近日因1人力的清潔阿姨新冠肺炎確診 於6/6被防疫計程車載至防疫旅館隔離至6/13 本科於案內契約勞務需求註明請廠商派遣替代人力 但廠商回應因近期人力吃緊 恐無法派駐人力 本案經詢問本局秘書室表示係屬違約 要依違約方式辦理扣款 本人將此訊息與廠商協商時 廠商表示依契約第十條第五項第13款規定 新冠肺炎屬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所以得免除契約責任 不構成違約 上述情形 想請問要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3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ˋ案午餐招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解釋令,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處理樣態有疑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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