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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2月06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您好! 有一案保全勞務採購案件,廠商發票開立為分公司,但是分公司沒有大小印,請問簽約的主體要為總公司還是分公司,謝謝。
答覆內容:
機關依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辦理簽約,倘得標廠商為分公司,簽約主體即為該分公司。另依本府勞務契約範本第5條第3款約定,除另有約定外,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以投標時之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是以,如廠商投標時是用「投標專用章」建請兩造另為約定後續履約計價領款之印章為宜。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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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