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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美術館
提問內容:
您好,本人於契約條文設計上有疑問,採購契約要項45點:「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而本人在查找資料時,發現在工程會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第17條,其中逾期違約金以「時」為單位計算;請問採購契約要項中所列事項,業務單位能否對於考量個案條件對契約條文進行修改?又若以「月」計算逾期違約金是否違反採購契約要項?
答覆內容:
一.依採購契約要項第二點規定「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求,就下列事項擇定於契約」;是以,該要項內容為機關訂定採購契約範本之原則。
二.本府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延遲履約之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係配合履約期限約定方式,以日為計算單位核算逾期違約金,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求,依履約期限性質另訂其他計算方式,惟應注意其合理性,以免衍生爭端。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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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