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案已於94.01.13簽約,契約內載明要在6個月內籌備及開辦,故應在94.07.12開辦,但開辦前得標廠商評估分析本市的身障機構狀況,想依契約第20條變更服務內容(本局提供三層樓房舍,其中二層樓為提供住宿45人,一層樓做日間服務,得標廠商想變更為一層樓住宿,二層樓提供日間服務),如本局依契約書第20條同意變更服務內容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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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94年度清潔維護委外案,因屬多棟辦公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原訂合約甲棟大樓之清潔僅至94年6月底,甲棟大樓之單位原應移至乙棟地下室,乙棟大樓地下室之清潔從7月1日始(兩區塊之每日費用相同),然甲棟大樓因故無法於6月底前完成搬遷,目前因無法確定搬遷日期,甲棟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仍需持續,應如何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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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機構及方案委託契約內訂有人事費用之補助,因勞退新制之實施,補助金額將依比例調整,請問:因上述案件約有近百件,是否須逐案辦理契約變更?因大部份案件採購金額均達查核金額以上,是否要逐案報府核准或備查?契約變更及報府核准或備查是否可以通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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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上網採購XX一批約450萬元,規格中寫明需歐美日進口品,原案可透過中信局指定廠牌及廠商,價格一定,但考量有不公開疑慮.
二、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特定來源地。是否特定來源地是針對一或二個來源地,才政府採購法第26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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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2.1.17府工三字第09105993200號含規定有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1項第1款驗收時,所需之人力、工具及物料等,由乙方負責提供,標的物依契約之約定或所訂之規格必須抽樣檢驗或試驗始能認定者,乙方應會同送至甲方指定之檢驗或試驗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其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標準,依契約約定。因檢驗或試驗所需之必要期日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外,不計入履約期限。」若合約本身相關補充須知未明確指定檢驗地點,但規格表有明列材質,為確保財物之材質可靠性,可否依據合約該款「乙方應會同送至甲方指定之檢驗或試驗機構辦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指定乙方以原料或在製品送達甲方指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地點?抑或廠商只要能提供相關檢驗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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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94年度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因多次流標,經檢討更改圖說,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為區隔與前次標案內容不同,擬以新標案名稱「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辦理招標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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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招標採購,因本校無政風等單位,僅有會計室會計主任一人,會計主任已是監辦人員,依採購法規定應由校長指定一熟諳採購法令之人員會同監辦。會同監辦人員,於工程驗收時又經校長指定為主驗人,是否可行?屆時是否另行指定會同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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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案投標須知已設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乙項,而資格審查時僅需審查投標廠商聲明書中分包項目及金額,請問:
一、分包30%應以預算金額或決標金額核算。
二、分包資格應於何時審查為宜。
三、得標廠商是否一定要訂立分包契約,並報送機關審查。
四、分包資格應審查那些項目。
五、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無建立中小企業名單可供查詢,請問應如何審查是否為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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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辦理勞務採購時,其性質較為特殊之類別:如專案研究、專題研習營、校外教學參觀等 ,不易採用一般工程、財物案之驗收程序,可否依主辦單位備具之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埸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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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今年度語言教室設備一批(含液晶螢幕、轉換器、處理器…等),合約完工期限為94.6.28,因該設備位處於本校隔壁活動中心內,暑假期間,預防設備失竊,擬於完工後擇期驗收並於驗收合格依約付款後,整批拆往學校安全處擺置,待學校開學後再於指定時間內請廠商原地安裝,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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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財物和勞務開標紀錄表及驗收紀錄表,市府有無標準範本,是否比照工程?
2.工程開標紀錄表增加的「承辦人」欄位,在辦理財物或勞務開標紀錄表是否須有該欄位?「承辦人」欄位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其兩欄位是否皆要簽名?
3.依據採購法承辦採購單位人員可為協驗人員,其與「記錄」欄位可否同一人?財物和勞務驗收紀錄表是否也比照工程範本有「協驗人員」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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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外教學(隔宿露營或畢旅)相關問題:
若已以最有利標評定優勝廠商,而於實際路勘時,校方認為廠商所提供之住宿,行程及餐飲品質不夠理想,而廠商又表示無法變更時,校方可否拒絕簽約,而後續之押標金及決標公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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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4年04月26日17時截止收件,收件後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做不良廠商查詢,結果【非為不良廠商】。
二、94年04月27日開標至94年05月16日。
三、94年05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載【為不良廠商】。
四、請問:
(一)94年05月12日以前決標品項(不含12當日);94年05月12日以後決標品項(含12當日),12日以前決標品項是否有效?12日以後決標品項是否有效?
(二)該廠商決標案全有效?或全無效?
(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經機關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其內容所謂「於開標後發現者」如何認定之?
(四)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於5月13日以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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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畢業紀念冊委由廠商承攬製作,經訂立合約,其內容中第十三條遲延履約規定;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十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同一條有關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並未限制上限.
三.以上二項,已訂約,如據以執行,是否有違採購法相關各項法令?
四.本案採購已驗收,發現逾期違約金總額依約計算為百分之二十六.以上怎樣處理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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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有一XX市場改建基地內之空地,現委由XX自治會代管並簽訂行政契約,自治會所收取之停車費應專款專用,每月扣除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之維護及清潔管理費用後,結餘應全數繳市庫作為使用費用. 本處會計室鑑於該筆收入係市有財產之收入,故自治會代管前揭停車場相關費用支出均需依據採購法規定辦理.因自治會定非政府機關,其是否適用採購法,滋生疑義,是否有相關規定,煩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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