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94年度清潔維護委外案,因屬多棟辦公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原訂合約甲棟大樓之清潔僅至94年6月底,甲棟大樓之單位原應移至乙棟地下室,乙棟大樓地下室之清潔從7月1日始(兩區塊之每日費用相同),然甲棟大樓因故無法於6月底前完成搬遷,目前因無法確定搬遷日期,甲棟大樓之例行清潔維護仍需持續,應如何辦理契約變更?
相關契約變更規定應以契約條文規定為準。貴單位應估算預計變更數量,如原契約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保留後續擴充,可依「臺北市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7項辦理契約變更,增加契約總價,亦可檢討其他各項適用條款;若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可於辦理結算驗收前,依「臺北市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8項規定,以實際增加數量辦理契約變更。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