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94年度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因多次流標,經檢討更改圖說,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為區隔與前次標案內容不同,擬以新標案名稱「校舍屋頂防水整修工程」辦理招標是否可行。
依「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第三、(二)4.(5)規定:「•••依工程會(八八)工程企字第8810727號解釋函,有新增項目或廠商資格變動之重大改變者,則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即等標期不得予縮短,且本次招標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準前述原則,本案既經檢討重新招標,則後續應按第一次工程招標規定辦理,標案名稱亦可重新訂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