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遭遇案例如下,煩請回覆:
高速鐵路工程局委辦本局辦理台中捷運烏日段規劃設計監造案,係屬第三期工程,其中一、二期係由高工局承辦,第一期投標須知中,高工局業明列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期間至營運通車並完成本計畫止。」故二期亦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惟移交本局後,本局承辦單位欲援用前例辦理,並找原廠商議價,由於採購金額頗大,此種作法是否妥適?還請詳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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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訂約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計算方式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頒佈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疑義,請協助釋疑:
工程當初簽約時,訂有物價指數漲跌幅逾0%之物調規定,現在因為有政府新的處理原則,最近營建指數下跌的原因大部分是鋼筋材料,而鋼筋中金額佔總契約金額約0.7%,若依據上述新的處理原則,請問適用之計算方式為何?
總指數+個別項目或總指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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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有關勞務採購爭議處理或履約管理問題
您好!想請教下列問題:
本局委託經營案以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故認定其招標依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之方式)。因亦屬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規範案,請問該委託契約是否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爭議...等等條文?
另工程企字第09200050450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第四條「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規定,是否僅指甄選程序適用採購法,餘履約爭議..等等規定即不應適用?
以上敬請惠賜卓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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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市府98 年 04 月 09 日府工採字第09812192300號函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另已決標履約中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得比照前述作法,由履約承商切結聲明,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皆放棄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敬請貴局惠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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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押標金採用銀行保證函方式,請問是否有制定格式可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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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辦理「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交通控制系統工程」及「臺北市既有快速道路交通監控系統工程」委託監造設計服務驗收事宜,惠請協助釋疑,說明如下:
一、「信義計畫區工程」於96年8月6日完成驗收,「既有快工程」於97年2月26日完成驗收。該二工程均已竣工並完成驗收程序,惟因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本處於96年4-5月間持續接獲法院來函假扣押並有工程尾款訴訟尚未有判決,致無法續辦後續決算事宜。
二、依據該二工程監造設計契約第九條規定監造服務履約期限:「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按正常程序應完成工程決算無待解決事項後才能辦理監造設計驗收事宜,惟旨揭二工程自法院開始審判迄今已近1年仍未有一審判決,考量審判時間冗長,本處是否可先行辦理二工程監造設計之驗收程序,並在驗收紀錄中加註將請監造單位仍應配合完成後續決算事宜,或是否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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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外廠商名稱及統一編號,無法分辨投標廠商是以外國廠商身分或本國廠商身分時,是否可請廠商提出說明?(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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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統包案件,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初步規劃、設計,並於訂約時將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納入契約之一部分。如於履約時廠商所提細部設計,其項目及數量與原服務建議書有差異,但未逾統包範疇時,是否須辦理契約變更或由機關於細部設計文件核定即可,免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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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所謂「公正人士」可否以經雙方合意所指之營造業工會做為「公正人士」而逕委由其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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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如選商過程係以優惠項目決定,並以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下訂,並將優惠項目及條件於訂單中敘明並為驗收之依據。問題:與廠商議定優惠項目是否適用採購法監辦之規定,如以簽辦方式會監辦單位是否也等同書面監辦?是否需比照議價方式通知廠商及監辦單位並核派議價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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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案名:98年度數位專題拍攝剪輯製作案 *預算金額:$992,000
本機關依據採購法第49條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開取得廠商企劃書。
問題一、在與第1名優勝廠商議價時,發現廠商投標書之報價為新臺幣玖佰多萬起過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開標主持人依「臺北巿立美術館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四)1.(5)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採購,除招標文件規定價格納入協商項目者外,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者。(本案無協商項目,價格納入評分項目佔20%。) 視為無效標。請問依上開規定本案廠商是否視無效標,而得予廢標。
問題二、若視為無效標,評審會議經評審結果均達合格標準,惟未經評審委員過半數同意且由機關首長核定由第2名廠商,遞補為優勝廠商時,則機關是否有權限逕與第二序位廠商議價?亦或須以重新辦理第二次公告上網招標。(本案於投標補充須知載明:取3名優勝廠商依名次順位,由最優者取得優先議價權,議價不成,由次優者依序遞補,…..),本案有三家廠商參與評審並三家廠商成績皆達到及格分數。
謝謝您的指導並祝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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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電聯車監視系統試辦案係開發案件,承商在履約過程因技術瓶頸無法突破造成工期嚴重逾期,試問除了終止契約外,是否仍有其他之解決方法?
為顧及系統技術之延續及熟悉度,本公司頃向讓承商繼續履約,請問是否可以要求承商提高履保金額度至20%,以加強履約保證,此種要求廠商補繳履約保證金額度之措施是否有相關法規法令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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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研發一項LED燈串產品,係使用極為細緻與成本低廉之銅線(漆包線)為材質載具,兼具材質可以回收之環保與節能特性,同時成本比傳統燈串低廉,耗電功率在相同燈點與長度下僅為其1/10,希望可以推廣運用,惟沒有政府標案之經驗,希望提供相關協助或機會諮詢,公司願意全力配合或提供贊助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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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以下問題:
原案為97年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均已敘明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續約條款(98年)。今原案將辦理第1次續約,惟原招標文件未載明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僅敘明98年後續擴充預算金額以97年度預算為基準,然續約之履約內容並無太大改變,請問是否可採市府採購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及補充規定一覽表第7項次規定,直接變更契約與原廠商續約1年(只變更履約期間及98年度契約價金),而免除議價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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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驗收及計罰方式」請求釋疑案
請求釋疑內容如后:
一、 本公司乙財物採購案,交貨期限為分5批交貨,目前已完成前4批履約,第5批履約期限為98年2月28日(契約主條款詳附件一),因廠商僅能提供該批之部分項次,經本公司檢視,廠商已交之部分項次中(非全數項次),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本公司若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辦理部分驗收,是否得就廠商已交貨之項目辦理部分驗收?亦或需經檢討針對有先行使用之項目辦理部分驗收?又其逾期罰款計罰方式是否得比照 鈞府91年3月22日府工三字第09110243900號函,說明二(二)「……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部分驗收,其他不合格部分繼續改善,自應將其分成二部分,分別依前敘之逾期天數計算逾期罰款以示公允」辦理?
二、 另前揭案件如依97年9月1日府工採字第09730284300號函之契約範本第12條驗收第(六)款「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詳附件二)已逾履約期限,在廠商無法交清財物項目,機關是否得就廠商可先行履約之部分全數辦理部分驗收?亦或僅能針對有先行使用之部分辦理部分驗收?其逾期違約金依第14條遲延履約第(二)款「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意涵是否同府91年3月22日府工三字第09110243900號函「自應將其分成二部分」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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