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2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統包案件,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初步規劃、設計,並於訂約時將廠商所提之服務建議書納入契約之一部分。如於履約時廠商所提細部設計,其項目及數量與原服務建議書有差異,但未逾統包範疇時,是否須辦理契約變更或由機關於細部設計文件核定即可,免辦理契約變更。
答覆內容:
查統包作業須知第9點第1項第(4)款及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3條第(3)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料,經機關決標後為契約文件之1;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完成核定之細部設計與投標階段之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所詢之情況僅須報請機關審查核定即可,不適用契約變更規定之程序。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