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延平分隊新建工程建築師付款案
案由:
本案建築及水電工程均已驗收付款完畢取得使用執照多時,本局並已進駐使用,合先敘明。
建築師尾款前未付清之原因係公共藝術經費尚未提撥文化局,故不符契約'' 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之契約付款規定。
本局今年中提撥完畢後原欲付款予建築師,惟本局會計室認為應與入帳同時辦理,因動產部分瑣碎繁雜故致十月底始完成動產入帳,未完成入帳前仍不符合"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
入帳完成後欲付建築師尾款時,十月底自來水事業處通知本局尚未辦妥工程用水轉換一般用水。
本局經查係本局前承辦人疏失,水電廠商已辦妥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單予本局前承辦人。
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督促完成辦妥所有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規費單據交本案前承辦人,僅需本局完成規費繳納最後一個步驟即可完成用水轉換程序,惟本局後勤科當時人員短缺,同仁負責之業務相對繁重,前承辦人一時未察未簽辦繳費致本項用水轉換程序逾期需重新辦理檢驗,關於同仁之疏失將於本工程結案後辦理獎懲時予以檢討,故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完成其應盡之契約責任,應可付款。
另本項用水轉換程序經與水電承攬廠商協調,廠商願無償為本局重辦檢驗程序,經廠商確認本案無須建築師任何協助,惟辦理程序至少費時一個月以上且須配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檢驗及複驗,時程上本局後勤科科較難掌握,故建議應先行辦理支付建築師尾款。
本局後勤科認為,內部之行政作為如"公共藝術基金提撥文化局"、"入帳"等情事,與契約之"一切手續應辦完結"無關。
為此已嚴重影響廠商之權益。
本局會計室表示"各分項工程完工分別領妥使用執照,接通水電",之接通水電係指用水轉換成一般用水而非工程用水。本局後勤科對此節表示同意,惟尚未轉換成一般用水之原因已如前述係本局人員疏失,恐無法歸責建築師,故本局後勤科認為本於契約公平合理之精神應付款予建築師已杜爭議。
請示採購小組前述狀況
未能達成契約付款條件係本局之疏失所致,本局能否付款予廠商?
盼請惠復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後勤科 洪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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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目前「淡水線後續噪音改善工程(A組)(案號:P09601298A01)」原決標方式係採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術計畫書」(規格標),該廠商於技術計畫書內容表示將採用「新光國際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
惟施工時廠商係逕行改採用「炯惠機械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因該吸音材料於本公司提送試驗機構檢驗後均可符合契約材料規定,二者外觀上亦無顯著差異,且目前已安裝完成超過50%,請問本案是否仍需請廠商更換為「技術計畫書」所指定之吸音材料,或得依契約規定以其他方式處理,敬請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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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山豬窟復育工程"94年與廠商簽訂工程契約(目前工程執行中),其中包含附約"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但此實施要點於95年1月1日廢止,請問本局仍可依據此"實施要點"扣罰廠商嗎?
2.請問市府廢止此"實施要點",有其他替代方案嗎?因為此要點係針對廠商工程施工中違反規定之扣罰,廢止後卻無相關法條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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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採購數十種器材,各項器材單價乘上數量之複價多為數萬元,惟總價超過公告金額;另各項財物均可由同一行業廠商提供。
二、此時是否應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不得指定特定來源地(預計採購進口品)?或可因各單項器材均未達公告金額,而不適用26條規定?可指定進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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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府有一巨額採購工程要求廠商須具備實績
2.甲公司承攬臺北縣政府某工程,甲公司將該工程交由乙公司承作,並訂立契約。施作完成後,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
3.乙公司為投標廠商,提出該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是否可作為乙公司投標之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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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總隊辦理「南港經貿園區市地重劃區南港國小校地拆除整地工程」施工預算為25,510,281元,應為乙等營造業方可投標,因施工預算含殘餘價值(廢鐵、鋁)9,568,384元,致施工預算降為19,344,548元,丙等營造業即可投標,本案應訂乙等或丙等營造業可參與投標?
(二)承上,本案押標金應以施工預算25,510,281元之5%計算或施工預算19,344,548元之5%計算,謹請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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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財物,驗收該如何辦理?
需如同一般採購案簽請首長指定主驗人嗎?
百萬以上也需指派有關單位會同監驗嗎?
2.請問何處可查得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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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結算明細表右上方之契約金額及左方單價及契約數量及金額係填列變更前或變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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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據此,可否不需再製作驗收紀錄,以審查會紀錄取代即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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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機關採購大樓系統保全服務(包含保全系統規劃、設計、安裝、保養、諮詢及遠端監視電子安全警報系統)是否屬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的範圍,而可適用該條款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之規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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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資格標時有廠商製作之投標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投標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附設職訓中心」,所繳交之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之戶名均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
二、消安資料證明檢附「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網路申報),與招標文件規定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所核發最近一期有效合格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紀錄表」證明文件影本」不符。..
三、綜上資格標判為不合格:廠商不服來電說多年以來都是這樣檢附,只有這次沒過...不欣賞這種審查方式...
四、問對長年合作廠商能依往例從寬給予補正之機會麼?可使用行政程序法來解圍麼?(行政程序法是可以補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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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捷運範圍內之公共廁所重新裝修、改建是否屬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室內裝修行為需向建管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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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本局93年度智慧型消防勤務派遣系統建置案(裝修工程、資訊軟體、資訊硬體)(案號:6522264)案,廠商實作項目與詳細表不符扣減價金之項目計2項,金額為54萬4,500元,另依實際作數量扣款之項目,金額為12萬6,268元,因合約第29條第1項第1款「一次交貨:每逾期一日按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罰款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因本案契約為93年12月31日簽訂,每逾期一日按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然罰款最高上限卻訂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前後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基礎未臻一致。惟本案實作項目與詳細表不符係因本局後來需求數量減少而要求廠商減作,而非可歸責於廠商,故如以契約總價作為逾期罰款計算基準,對廠商較非適宜,而應以結算總價計算較為合適。綜上是否應以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為逾期罰款之計算,或是以「契約總價」為逾期罰款之計算基礎,惠請賜予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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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請求釋疑:
一、說明
1.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係供半日或一日校外教學,班級事先書面提出時間及地點(如故宮、六福村、基隆、東北角等地),本處依契約詢問廠商車費後,通知該班級繳交費用(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非使用單位預算。)
2.惟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事宜。
3.惟97年底,需求單位(學務處)提出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需求時,認未超過10萬,故本處當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逕洽廠商採購,簽訂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租用契約(契約內容係依臺北市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租車合約範例為主),契約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二、請問:
1.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認應再次辦理招標。
2.本案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與六年級畢業教學參觀性質不同。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逕洽廠商採購,並無不法。
3.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本案因不同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詳見契約內容,如附加檔案),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例外規定,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範對象。另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故是否仍得依契約履約至98年12月31日,無須再次辦理招標。?
4.若認本校會計主任所言為真,因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依法再行招標,倘得標廠商非原廠商,則未依契約執行契約(仍有3個月有效期間),如何與原廠商解決剩餘履約問題(契約中無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條文)?
5.前曾去電詢問上述事宜,該諮詢義工電話中表示,契約仍有效(因本案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認無違法之虞。為求慎重,再次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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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契約範本第六章違約處理 第四十八條(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採購案金額少(10幾萬),1.可否將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提高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間,最高金額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2.或有其他規定。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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