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5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採購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惟如今日採分批驗收或書面驗收後,於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每批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並非一致,請問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的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是否需蓋每一批的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章,亦即假設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不同,是否需請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於上面核章,亦或者得於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時簽核因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眾多,請機關首長指派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經本室主任同意洽詢)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先予敘明。
二、有關以部分(分批)方式辦理驗收,政府採購法並無針對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填具有明確規定;本案倘分15批驗收,建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於辦理最後一批驗收時,併彙整前14批分批驗收辦理結果之書面資料(列入驗收紀錄內),並由最後一批之相關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認,並於相關欄位載明其負責驗收之範圍。
(二)由辦理最後一批驗收之相關人員,抑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曾參與本案驗收及監驗之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認,並於相關欄位載明其驗收範圍以及已完成其他批次驗收之事實。
(三)由各批次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答覆人:
林鼎傑
電話:
1053
電子郵件:
chieh2@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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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