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一、機關採購數十種器材,各項器材單價乘上數量之複價多為數萬元,惟總價超過公告金額;另各項財物均可由同一行業廠商提供。 二、此時是否應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不得指定特定來源地(預計採購進口品)?或可因各單項器材均未達公告金額,而不適用26條規定?可指定進口品?
答覆內容:
一、有關採購數十種器材其採購金額超過公告金額,並各項財務均可由同一行業廠商提供一節,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暨同條款第2項規定:「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故請 台端先自行釐清採購性質及需求,再依據辦理後續事宜。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辦理之採購,得依個別採購認定其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故案內數十種器材之採購,請依採購特性及上述規定,審慎認定有無分批辦理或分別採購之適用。
二、本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不得指定特定來源地一節,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1項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請 台端參酌90年11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43793號函附「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辦理。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有所述指定特定來源地之情形,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cswu@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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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