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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8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延平分隊新建工程建築師付款案 案由: 本案建築及水電工程均已驗收付款完畢取得使用執照多時,本局並已進駐使用,合先敘明。 建築師尾款前未付清之原因係公共藝術經費尚未提撥文化局,故不符契約'' 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之契約付款規定。 本局今年中提撥完畢後原欲付款予建築師,惟本局會計室認為應與入帳同時辦理,因動產部分瑣碎繁雜故致十月底始完成動產入帳,未完成入帳前仍不符合"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 入帳完成後欲付建築師尾款時,十月底自來水事業處通知本局尚未辦妥工程用水轉換一般用水。 本局經查係本局前承辦人疏失,水電廠商已辦妥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單予本局前承辦人。 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督促完成辦妥所有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規費單據交本案前承辦人,僅需本局完成規費繳納最後一個步驟即可完成用水轉換程序,惟本局後勤科當時人員短缺,同仁負責之業務相對繁重,前承辦人一時未察未簽辦繳費致本項用水轉換程序逾期需重新辦理檢驗,關於同仁之疏失將於本工程結案後辦理獎懲時予以檢討,故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完成其應盡之契約責任,應可付款。 另本項用水轉換程序經與水電承攬廠商協調,廠商願無償為本局重辦檢驗程序,經廠商確認本案無須建築師任何協助,惟辦理程序至少費時一個月以上且須配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檢驗及複驗,時程上本局後勤科科較難掌握,故建議應先行辦理支付建築師尾款。 本局後勤科認為,內部之行政作為如"公共藝術基金提撥文化局"、"入帳"等情事,與契約之"一切手續應辦完結"無關。 為此已嚴重影響廠商之權益。 本局會計室表示"各分項工程完工分別領妥使用執照,接通水電",之接通水電係指用水轉換成一般用水而非工程用水。本局後勤科對此節表示同意,惟尚未轉換成一般用水之原因已如前述係本局人員疏失,恐無法歸責建築師,故本局後勤科認為本於契約公平合理之精神應付款予建築師已杜爭議。 請示採購小組前述狀況 未能達成契約付款條件係本局之疏失所致,本局能否付款予廠商? 盼請惠復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後勤科 洪俊豪
答覆內容:
一、所詢疑義,應先行釐清確認是否屬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事項,如確屬履約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並與 貴局法制人員研擬執行意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調辦理。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一)來信所述「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部分,查本工程已驗收付款取得使用執照並進駐使用,已達「工程全部完成」及「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尚無疑義;有關「一切應辦手續完結」部分,應依契約約定廠商應辦事項為限,如契約未載明者,應與原招標標的有關聯之必要事項為範圍,按本案為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依來信所稱機關以本工程尚未完成「公共藝術基金提撥」、「動產入帳」及因機關疏失所致尚未完成「用水轉換程序」,似屬機關行政相關作業,如認定廠商尚未完成「一切應辦手續」,似與契約原意不符,且不符公平合理原則。
(二)建議 貴局爾後辦理類案採購,如有重要之履約事項應由廠商辦理者者,應事先載明於招標文件並納入契約,俾據以履約執行。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