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議員書面質詢,要求本局提供XX標案的招標公告及決標紀錄,請問依法是否可提供開標紀錄?如可,是否有何限制,例如:(如僅可供公務使用,不得對外發佈等等);又因該案要求提供決標紀錄,那是否可提供決標結果公告?
依政府採購法第1條旨意,採購程序應依公平、公開原則辦理,政府採購法對於開標紀錄及決標紀錄並無不可公開之規定,惟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施行細則第84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機關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規定原則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