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正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XX設計案,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本館館長已圈選副館長為評審委員之ㄧ,後因館長公出至XX由副館長代理館長,本案因將於6月15日開標,底價將由副館長近日核定,請問二者身分有否迴避或不適當問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另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三、(五)所述: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要者,並無核定底價人員不可兼任評審委員之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